北方網消息(記者高博):一裝飾公司將自己對一業主索要裝修尾款的權利讓與他人,而當受讓人向該業主索要欠款時遭到拒絕。爲此,受讓人將該業主告上法庭。日前,天津市河東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爲債權轉讓合法有效,一審判令業主一次性償還工程款2311元。
原告蘇某訴稱,其接受某裝飾公司的債權轉讓2311元人民幣,並於2005年7月7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債務人張某,後張某始終未與他聯繫且未表示還款,爲此訴至法院要求依法判令張某給付工程款2311元,同時將裝飾公司列爲第三人。
法庭上,被告張某辯稱,當初在房屋裝修過程中,裝飾公司幹了半個月就自動撤離了,工程延期且裝修出現問題,需要賠償維修,故不同意蘇某訴請。第三人某裝飾公司述稱,工程是按期完工的,裝飾公司不存在違反合同約定問題,不同意賠償。至於維修問題,因爲張某未交齊工程款,不同意維修,按照合同約定,應當先交齊工程款。
法院查明,張某與本市某裝飾公司於2003年10月7日簽訂了家庭裝飾裝修施工合同及補充協議,合同約定裝飾公司爲張某裝修房屋,總工期爲35天,合同總價款1.75萬元,保修期爲2年;補充協議約定,張某應嚴格按照合同關於工程款支付的約定來履行,如逾期支付,裝飾公司有權中止履行保修及維修行爲,且保留其他相關權利。在施工中期,經張某與裝飾公司確認合同價款減少了189元,總計1.73餘萬元。後張某共支付裝修工程款1.5萬元,尚欠2311元。2004年5月20日,裝飾公司向張某發出了工程尾款催付函。2005年1月10日,該裝飾公司與蘇某簽訂債權轉讓協議,將張某所欠的2311元債權轉讓給蘇某。蘇某於同年7月7日將債權轉讓通知郵寄給了張某,張某收到通知,但未向蘇某付款。
法院認爲,張某與裝飾公司簽訂的裝修合同合法有效,雙方均應當依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裝飾公司如期交付了工程,張某應當承擔如期付款的義務。裝飾公司與蘇某簽訂的債權轉讓合同合法有效,蘇某履行了通知義務,張某應當向蘇某履行合同約定的付款義務。關於張某主張的維修問題,雖然成立,但是在張某與裝飾公司的補充協議中約定:逾期支付工程款時裝飾公司有權中止履行保修及維修行爲,據此,裝飾公司享有後履行抗辯權。關於涉訴裝修工程的修理問題,與本案不屬於同一法律關係,張某可另行主張權利。據此,法院作出如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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