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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女子向他人借款後,在寫欠條時玩花招,將自己的名字書寫爲同音他意字,並在對方起訴其還款時,以欠條上非自己姓名爲由予以拒絕。日前,天津市東麗區法院經審理,認定原被告雙方債權債務關係存在,判令被告償還原告欠款2萬元。
原告徐某訴稱,被告蘇麗麗於2004年向其借款2萬元,約定還款日期爲2005年1月1日,到期後,蘇麗麗並未償還,後經徐某多次催要未果。爲此,徐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蘇麗麗還款。
庭審中,蘇麗麗辯稱,其並沒有向徐某借過錢,欠條確是由其書寫的,但當時只是開玩笑,欠條上寫的是“蘇莉莉”,而其姓名是“蘇麗麗”,因此,其不應對此負責。
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法院認爲,原告起訴被告償還借款,被告主張書寫借條是雙方開玩笑的行爲,並未向原告借款,但被告確認了原告提供的借條是由其書寫,雖借條中“蘇莉莉”與被告姓名“蘇麗麗”在書寫形式上不同,但借條的內容是被告書寫即是其意思表示的真實表現。被告稱是開玩笑的行爲,未提供證據加以佐證,故法院對其主張不予支持。原、被告之間借條載明的內容證明雙方債權、債務關係存在且明確,被告應償還欠原告之借款。據此,法院作出如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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