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市紀委日前公佈《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考覈辦法(試行)》,明確規定“對連續兩年考覈被評爲‘不合格’的單位,按組織程序,報市委同意,責令其黨委(黨組)書記辭職或給予免職”。
據瞭解,“考覈辦法”將採取考覈與述職述廉相結合,自查自評、羣衆民主測評與組織考覈相結合,並對“不合格”進行了明確界定,即班子在年度廉政民主測評中落實責任制和廉潔自律情況“差”票的綜合得票率在25%以上的、考覈得分明顯偏低的、領導班子成員因嚴重違紀違法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在黨風廉政建設及反腐敗工作方面出現惡劣社會政治影響的羣體性事件和惡性案件等。
長沙市紀委有關負責人告訴記者,只要領導班子出現上述情形之一,就可認定爲“不合格”。而連續兩年“不合格”者,其黨委(黨組)書記將被責令辭職或給予免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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