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題】法制漫談系列
北方網消息(記者高博):2004年8月,沈某租用王某出租車從事客運運營,口頭約定租期一年,有第三者在場證明。2005年6月,王某要求提前解除租賃合同,並給沈某一個月期限。沈某想知道王某這樣做合理嗎?
有關專家解釋,根據《合同法》有關規定,沈某租用王某出租車從事客運運營一事,雖然雙方口頭協議時有第三者在場,但沒有簽訂書面協議。出租人王某有權提前解除與沈某的租賃合同,但應在合理的期限內提前通知沈某。這裏的合理期限,一般是指提前一個月通知,王某給沈某的期限比較合理,所以符合法律許可的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