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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再婚形式日趨多元化 婚前見證讓老人再婚後家庭更穩固
進入21世紀,天津人口日趨步入老齡化,老年人喪偶比例也在逐年增加。據最新統計數字顯示,僅天津市60歲以上的老人就有137萬人,喪偶老人佔其中30%。老人越來越受到社會的關注。如今,那些形單影孤的老人們對再次追求愛情有了更多的勇氣,然而,老年人再婚後的生活並非一帆風順。老人再婚是一種特殊的婚姻生活,這種婚姻需要特殊的方式。20世紀80年代,再婚老人的離婚率高達85%,而目前再婚老人的離婚率降到60%。
新聞事例一 爲了住房再婚失敗
徐老師是一位退休日語女教師,75歲。張老先生是一位離休幹部,74歲。二人都有再婚願望,經介紹相識並結婚。婚前在“天津市老人再婚見證處”作了婚前約定見證。開始兩人親親熱熱,相敬相愛。沒想到剛過三個月就爆發衝突分手。
原來,徐老師早年喪偶,她唯一的女兒身體不好失業在家。於是,徐老師就主動承擔了對外孫女的撫養和教育,外孫女本科畢業後打算出國讀研究生,需要一大筆經費。她賣了自己那套兩室一廳的住房後,爲外孫女的出國留學湊齊了費用。可是賣了房子,自己到哪兒住呢?徐老師想到了再婚,婚後可以搬到對方處去住。於是,她通過婚介所找到離休幹部張先生。
在戀愛階段,徐老師獲得了張先生的欣賞與信賴,不久兩人結婚。可是好景不長,女方的意圖很快暴露出來。不到三個月的時間,張老先生按徐老師要求給其外孫女“報銷”了兩千多元生活費,而他們婚姻矛盾主因還是房子。爲了再婚,張老先生已把自己住的三室一廳住房給了兒子,他自己又買了一套一室一廳的房子,並同意該套住房讓徐老師住到故世,但當張老師得知徐老師賣了自己的房,卻想將他的房子轉到自己名下的想法時,終於火了。
他堅決地表示:“房子你住可以,想要不行。”徐老師說:“你不給我房,我嫁你幹什麼?”兩位老人在爭吵中傷害了彼此,最終協議分手。
新聞事例二 找老伴兒成了“保姆”
王先生與趙女士本是情投意合的一對,然而共同生活了一年後,二人最終各奔東西。
王先生,71歲,有一兒子已經成家。趙女士,65歲,無兒無女。在別人看來他們的晚年生活應該清閒自得,就在兩位老人沉浸於婚姻帶來的喜悅和幸福時,王先生的兒子一家三口打破了他們本來平靜的生活。
在這一年時間裏,王先生兒子經常帶着妻子、孩子來到老兩口住處又吃又喝,也不幫兩位老人料理家務。王先生作爲父親也只能默許,但卻因此大大加重了趙女士的負擔。她不能再享受本應舒適悠閒的晚年生活,像個保姆一樣伺候着一家老小。
趙女士滿心的委屈無處傾訴,本以爲找個伴兒能互相照顧、互相扶持安享晚年,沒想到自己卻成了“保姆”。就這樣生活了一年後,面對兒子兒媳的不孝順和王先生的不體諒,趙女士無法再忍受下去,無奈與王先生結束了這段婚姻。
新聞案例三 通情達理晚年攜手
齊女士是一位上山下鄉的知青,48歲時離婚,帶着唯一的兒子回到了天津,住在父母留下的一居室。兒子談婚論嫁時,因沒有購買婚房的能力,母親爲了兒子能結婚想到了再嫁,給兒子騰地方。
見過了幾個年齡相當的男士後,都因齊女士無正式職業不成。別人勸她,要不你找個有房,收入又高的離休幹部。可是,離休幹部大多在65歲以上,思來想去,爲了兒子結婚,也爲了自己有安穩的生活,便想通了。
後來經人介紹,她認識了72歲的公安離休幹部劉先生。劉先生每月1700多元離休費,有住房,兒女也都已結婚另過。劉先生與齊女士認真考慮後取得了一致意見。在住房上約定,只要齊女士爲劉先生送終,再婚五年後,劉先生的一居室住房的所有權就變更在齊女士名下。
二人再婚時,劉先生73歲,齊女士51歲。劉先生不會做飯,老伴兒去世後,生活無人照料。有了齊女士,生活有條有理,身體健康了許多。齊女士也因此有了穩定的生活來源,而且一輩子不用爲住房擔心了。一向苦悶的臉,呈現了笑模樣。齊女士的兒子結了婚,過上了幸福的小日子。劉先生的兒子十分感謝齊阿姨,照料自己的父親。
老人再婚形式多元
目前,老人再婚已經由單一形式走向多元化形式。據瞭解,本市城區就有登記再婚、同居再婚、走婚再婚、代際再婚的形式。登記再婚的老人約佔本市老人再婚總數的50%左右,而同居再婚的約佔50%左右。走婚再婚的老人中,登記和不登記的也各佔一半。代際婚姻佔已婚羣體的5%左右。
郝教授主張老人再婚,能登記的一定去登記。但登記前,必須把婚前財產歸屬和婚後生活規則約定清楚。這叫做婚後矛盾,婚前處理。同居再婚的老人們並不是不懂法律,而是目前總有少數人想通過登記再婚的形式,把對方的婚前財產據爲己有。爲避免這種風險,很多再婚老人選擇同居再婚作爲自我保護的手段。老人再婚是一種特殊的婚姻生活,老年人是老人再婚的主體,自由和自主地選擇再婚方式是老年人婚姻自由和婚姻自主的體現,希望社會理解和尊重再婚老人的選擇。
專家觀點
老人再婚爲互助養老
天津市老年婚姻研究所所長、天津市老人再婚鑑證處主任、天津社會科學院老年問題專家郝麥收教授介紹說,老人再婚是一種特殊的、階段性的戶主養老婚姻。如果單純從婚姻的角度看待老人再婚,往往不能理解老人再婚的本質。老人再婚的本質不在於“婚”,而在於“養”,是純粹的養老婚姻、生活婚姻。養老婚姻不是沒有愛,而是愛在互養中,愛在互相供給、互相照料、互相慰藉中。
他說,老人再婚雙方都希望白頭到老,百年好合,但這只是良好的願望。老人再婚在年齡上,都是男方比女方大若干歲或十多歲。男性的平均壽命本來就比女性低,加上再婚時男性的年齡高於女性,所以再婚老伴兒的壽終年齡往往是男性早於女性。這就是老人再婚養老模式的階段性質。
對於準備再婚的老人們,第一件事就是要把結髮夫妻與老年的再婚區別開來。把不該由老人再婚承擔的責任,剝離出去,讓老人再婚輕裝前進,讓再婚的老夫老妻相依相伴,輕鬆、愉快、幸福地度過美好時光。
老人再婚也有規則
長期以來,老人再婚形成了一套規則,它成爲老人再婚成功的保障。
郝教授認爲,老年人再婚衝突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幾點:
一是老人找伴侶,多帶有某種目的。如女方想在經濟上找個依靠,或男方因爲自理能力差想找個“保姆”型的老伴兒,伺候日常生活,因此再婚生活不能長久。
二是再婚雙方在婚前沒有把對於婚後生活、財產等方面協議提前約定,一方貪圖對方財產。雙方沒有采取法律手段提前進行財產見證或公證。
三是子女的生活不能與再婚老人的生活很好的剝離,還有些維持關係較好的老人再婚,當其中一方患病時,子女因財產操縱老人離婚。
遵守再婚規則纔能有利保障老人們的再婚生活,據統計經過婚前約定見證的再婚離婚率還不到10%。其中的奧妙就是經過婚前約定見證的再婚夫妻,遵守了老人再婚的“三不變”規則,即婚前財產所有權不變、婚前財產繼承權不變、親子關係不變。
同時,我國《婚姻法》也明確規定了夫妻財產公有制、夫妻財產個有制和夫妻財產約定製。有了這些法律法規作爲保證老人再婚的法律武器,老人們的再婚生活終於可以從盲目走向自覺、從無序走向規律、從失敗走向成功、從苦惱走向甜蜜。
老人再婚四大改觀
近年來,老人再婚事業不斷,主要表現爲以下幾個方面:
一、再婚的聲譽提高了。原來對老人再婚都是負面的議論,再婚的老人被稱爲“老不正經”,總是遭遇人們的白眼。而現在大多數人對老人再婚表示贊同。
二、擇偶渠道增加了。原來老人再婚擇偶的渠道狹窄,想擇偶的人只能靠熟人。目前,有了專門的老人婚介所,子女、朋友、社區、鄰居、媒體等都加入了爲老人助婚的行列。
三、年齡選擇距離拉長;原來老人再婚的年齡距離較短,男性比女性大幾歲,現在再婚年齡選擇距離拉長。出現了歲際婚姻(年齡差距小於10歲佔47%)、臺際婚姻(年齡差距在11到20歲之間的50%)和代際婚姻(年齡差距大於20歲的婚姻佔3%)。
四、法律保護具體了;《老年權益保障法》和《婚姻法》都具有了明確保護老人再婚的條文。
見證“固化”老人再婚
近年來,因爲有了婚前見證老人再婚後,家庭穩定率提高了。
老人再婚無論是生理、心理上,還是從社會責任、家庭功能上來說,都不等同於年輕人的結婚。
以前老年人再婚時,多受到自己子女的阻撓,大多是考慮到財產的變動和對繼父母的贍養問題。現在有了老人再婚的見證程序,雙方老人在婚前對財產和其他有關問題進行約定,這些顧慮都可以打消了,更有利於老人婚姻的穩定。
麥收老年婚姻介紹所的一組數據表明:目前,整體來看老人再婚的離婚率爲60%;而通過再婚見證程序的老人再婚,其離婚率已降至1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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