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2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上,已經進入第四次審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草案)》依然受到社會各界的高度關注。《瞭望》週刊刊載文章說,物權法在立足現實的同時,還承載着爲建設和諧社會確定利益調整理念的重大責任。中國物權立法推動公私關係調整,平等保護公私利益,將推進社會和諧。
文章說,作爲民法典的核心,物權法要爲新形勢下調整國家利益與公民利益、羣體利益與個人利益定下基本框架。轉型期所特有的階段性,民族心理傳統的沿革,以及現實的強烈需求,使得物權法對公私關係的調整必須慎之又慎。宏觀上,物權法面對的問題可以概括爲兩大方面:國家和個人的關係、羣體利益和個體利益的關係。物權法對這兩大關係調整得如何,對財產法領域內的社會關係和社會要素的和諧與否影響甚巨。
文章稱,物權法是人們從事社會經濟活動,取得、讓與、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財產的最基本的法律規則,是發展市場經濟的基本法律之一,同時又具有很強的政治性。物權法確認國家財產和個人財產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體現對相同事物給予相同對待的自然正義原則,爲個人合法財產提供了穩定的法律保障。這將增加個人創造社會財富的動力。
文章指出,在提交本次常委會會議的草案四次審議稿中,加入“發揮國有經濟在國民經濟中的主導作用,鞏固和發展公有制經濟,鼓勵、支持和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的發展。”的內容。楊興富委員說,此處既維護了公有制爲主體的基本經濟制度,發揮公有制在國民經濟中的主導作用,同時也對非公有制經濟的發展給予鼓勵、支持和引導,體現了社會主義經濟體制的特徵。
文章分析稱,在社會利益關係共同體中,既有關聯多數社會成員的羣體利益,也有單個社會成員的個體利益,一個和諧有序的社會,必然要讓這兩種利益和諧共存。在當前社會轉型期,羣體利益被濫用,導致個體利益受到不當侵害;或個體利益過度膨脹,損及羣體利益兩種情況均普遍存在。在財產領域調整界定兩者關係,是物權法立法使命之一。
文章強調,物權法將平等保護的原則貫徹到具體條文中,將大大減少上述問題引發的社會衝突與矛盾。這樣的明確規定,是中國歷史上首次對政府公權的限制。這將更好地約束地方政府行使公共權力,減少當前常常發生的借公權損害個人利益的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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