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底將近,天津一些用人單位已開始準備集中爲職工“發錢”。昨日,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的有關專家表示,用人單位支付工資要遵循5項規定,特別提醒用人單位要足額按時發放工資,同時,發工資時必須提供工資清單。 發工資不得以實物代付
據介紹,《勞動法》及《工資支付暫行規定》對用人單位支付工資的行爲作出5項具體規定:
1.工資應當以法定貨幣(即人民幣)形式支付,不得以實物及有價證券替代貨幣支付。
2.用人單位應將工資支付給勞動者本人;本人因故不能領取工資時,可由其親屬或委託他人代領。
3.用人單位可直接支付工資,也可委託銀行代發工資。
4.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對完成一次性臨時勞動或某項具體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按有關協議或合同規定在其完成勞動任務後支付工資。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5.用人單位必須書面記錄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數額、時間、領取者的姓名以及簽字,並保存兩年以上備查。用人單位在支付工資時應向勞動者提供一份其個人的工資清單。 拖欠工資可付5倍賠償金
按照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剋扣勞動者工資。用人單位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由勞動保障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並加發相當於工資報酬25%的經濟補償金,並可責令用人單位按相當於勞動者工資報酬、經濟補償總和的1-5倍支付勞動者賠償金。
據介紹,“無故拖欠工資”是指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超過規定付薪時間未支付勞動者工資。以下幾種情況不屬於“無故拖欠”工資:1.用人單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災害、戰爭等原因,無法按時支付工資;2.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困難、資金週轉受到影響,在徵得本單位工會同意後,可暫時延期支付勞動者工資,延期時間的最長限制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行政部門根據各地情況確定。 4種減發工資的情況不屬於“剋扣”
1.國家的法律、法規中有明確規定的;
2.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中有明確規定的;
3.用人單位依法制定並經職代會批准的廠規、廠紀中有明確規定的;
4.因勞動者請事假等相應減發工資等。 背景資料
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以貨幣形式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一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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