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網消息(記者高博):一名教師將自己編撰的1360冊《文言虛詞解釋》交給某學校後,該學校一直未給付書款。因此,這名教師將學校告上法庭,要求給付書款。但該學校卻稱,原告是將書贈與學校的,故不能給付書款。近日,天津市河北區人民法院一審經審理後認爲,原告未提供任何買賣書籍的證據,而且涉案書籍的財產所有權已轉移,因此法院不能支持。
據介紹,2004年7月21日,原告與出版社簽訂了《文言虛詞解釋》一書的出版合同和圖書銷售協議書,該書每冊定價爲12元。2004年12月14日,原告將1360冊《文言虛詞解釋》送到某中學,該中學當即收下,並開具了收據。上面寫明:“今收到李某送書《文言虛詞解釋》1360冊,每冊定價12元,總價值16320元整,再次表示感謝。”但被告一直未付款,被告學校認爲當時雙方談的是贈書,並沒有談到報酬的事。雙方因此產生矛盾,原告李某於是提起訴訟。
原告李某在庭審中稱,2004年12月14日上午,他到某中學找校長陳某,問該校是否需要其所著《文言虛詞解釋》一書。陳某當即說需要,並立即派本校汽車和一個裝運工人到存書的地方拉走1360冊書。書拉到學校後,陳某讓一個主任開了收據。他當時承諾按定價一半給報酬,合計人民幣8160元。但最近原告要求被告履行承諾卻遭到拒絕。李某說,他絕不能將辛苦勞累的結果,雙手奉送給學校,而分文未取。依照法律規定,使用他人的作品應支付報酬,因此請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8160元報酬,並承擔訴訟費。
被告某中學的代理人表示,原告所述不是事實,當時原告到學校是送書,被告方爲其寫了收條。但收條寫的是送書,並未承諾給報酬。因此,被告在收條上寫明瞭“再次表示感謝”的詞句。該代理人表示,如果原告不是贈書,被告爲什麼寫感謝一詞。而且,當時原告提到還送給其他學校一些書。基於上述理由,被告根本談不上給原告經濟補償,故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院經審理認爲,原告所著《文言虛詞解釋》一書,具有合法的出版權、銷售權,依法應予保護。現原告主張將該書送到被告處,被告口頭承諾給付一定的報酬。庭審中,原告未能提交有關書籍買賣的證據,原告所提被告口頭承諾的問題亦無證據證明。故財產所有權轉移後,原告一方反悔,法院不予支持。
據瞭解,李某還分別交給另兩所學校《文言虛詞解釋》600冊和1800冊,河北區法院同樣駁回了原告對這兩所學校的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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