素有經濟憲法之稱的《反壟斷法》已經成爲各國維護公平競爭和市場經濟秩序的重要基石,目前全球已有近90個國家頒佈和實施了《反壟斷法》。我國從1994年開始了《反壟斷法》的起草工作,然而11年過去了,這部關乎國家經濟和羣衆利益的法律卻始終處於起草和修改階段,一直未能出臺。分析人士指出,三大原因導致《反壟斷法》的“難產”。
沒有具足夠獨立性權威性執法機構
由於《反壟斷法》承擔着維護市場經濟運行的重要職能,執法機構的確定,毫無疑問牽動了多個部門的“神經”。商務部從1994年起就開始了《反壟斷法》的起草和調研工作,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則具有10多年反不正當競爭執法的經驗。但專家表示,從部門協調的角度出發,以及考慮到這一機構設置的國際慣例,成立單獨的執法機構將更爲合理。
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副研究員李布認爲,《反壟斷法》執法機構必須具有獨立性、權威性和職責單一性的特點。因爲就我國目前而言,執法機構所規範的對象,不僅包括規模龐大、實力雄厚的企業,而且包括一些地方政府和行業監管部門,沒有足夠的獨立性和權威性,不足以行使反壟斷的職能。而歐美等一些發達國家,《反壟斷法》的執行機構大多直接對議會或政府負責,機構具有較高的級別和獨立性。
《反壟斷法》與行業法規很難協調
據悉,目前我國在電力、電信、鐵路等很多行業早已有了自己的法律法規,法規中針對本行業可能出現的壟斷行爲做出了限制性規定。而正在制定中的《反壟斷法》也涵蓋到對因政企分離不徹底而產生的行政壟斷的規範。《反壟斷法》與這些行業法規在反壟斷問題上如何協調,將成爲《反壟斷法》制定過程中無法繞過的重要問題。
近年來,國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據已經出臺的《反不正當競爭法》雖然查處了大量壟斷案件,但目前,行業壟斷和行政壟斷事件依然層出不窮。李布認爲,一些壟斷行爲僅靠行業監管部門和行業法律“老子管兒子”似的監管,效果不會很好,因爲監管部門與被監管企業常常帶有相同的經濟利益。
在我國現行法律對壟斷行爲的規範過於零散的情形下,毫無疑問,《反壟斷法》被賦予對各行業反壟斷法規進行法律整合的使命。但全國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專家鍾真真認爲,由於涉及到部門利益,整合的難度較大,不是起草後就能出臺那麼簡單。
行政性壟斷背後的深層因素難以一時解決
據鍾真真介紹,行政性壟斷是我國現階段壟斷的一個突出現象。它產生於行政權力的濫用,政企分離不徹底和計劃經濟體制遺留的弊端,是行政權力和經濟權力相結合的壟斷。行政性壟斷扼殺新的市場經濟體制,破壞經濟發展活力,而且容易導致腐敗。
與西方國家不同,由於我國的市場經濟不是由自由競爭逐步發展爲經濟型壟斷的,而是由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體制下的行業性壟斷走向競爭性的市場經濟,因此,行政性壟斷是我國政治和經濟的一個特有現象,與傳統的計劃經濟密切聯繫。
可見,我國《反壟斷法》不僅具有反對經濟型壟斷的一般意義,而且還具有反對行政性壟斷和承擔經濟體制改革的使命,正是由於承載了這樣特殊的使命,《反壟斷法》纔會在近期內難以出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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