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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稱是“平民市長”的張玉舜,因涉嫌受賄罪,在甘肅省定西市人民法院受審後,由於其身體原因,於11月21日,在蘭州某看守所內接受合議庭對其的一審宣判。
法院審理後認定: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玉舜利用其擔任蘭州市副市長、市長職務之便,收受賈某、侯某賄賂後,爲其所在公司謀取利益;並利用其擔任甘肅省人大常委會祕書長的便利條件,企圖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爲,爲趙某所在公司謀取不正當利益。
張玉舜非法收受以上3人賄賂共計人民幣35萬元、美金6萬元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其行爲侵害了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爲的廉潔性和不可收買性,已構成受賄罪,公訴機關指控其犯罪事實及罪名成立。但鑑於張玉舜在被紀檢部門“雙規”後,能夠主動如實交代自己的罪行,且認罪態度好,並在案發後退清了全部贓款,表明其有悔罪表現。根據此案的事實及被告人張玉舜退贓和悔罪等具體情節,法院認爲可對其予以從輕判處。綜上所述,依照有關《刑法》有關條款之規定,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張玉舜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2萬元;對追繳的贓款人民幣84萬餘元依法沒收,上繳國庫。
一審宣判後,審判長詢問被告人張玉舜是否上訴時,張玉舜稱他將和辯護律師商量後,再決定是否上訴。
25萬元不是饋贈是受賄
事實:1998年到2001年,時任蘭州市副市長、市長的張玉舜,對蘭州某實業發展有限公司所屬的某市場改擴建項目立項、建設給予了支持和幫助。2003年7、8月間的一天,該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將25萬元人民幣送給張玉舜。
認定:法庭在審理起訴書指控張玉舜受賄25萬元時,控、辯雙方爭議的焦點爲:25萬元到底是受賄款還是饋贈款。法院審理後認爲:控方所舉的證據,具有合法性、客觀性、關聯性,其證明效力予以確認。起訴書指控被告人上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予認定。張玉舜及其辯護律師的辯解和辯護意見,經查張玉舜是在利用職務之便,爲賈某所在公司謀取利益後收受賈的賄賂,至於謀取的利益是否正當,不影響其罪名的成立。故對該意見不予採納。
受賄10萬元人民幣是事實
事實:2003年6、7月間的一天,時任甘肅省人大常委會祕書長的張玉舜,與浙江某建築工程公司蘭州分公司經理趙某相識後,張玉舜表示願意在方便的時候給趙所在的公司承包工程說情。之後,張玉舜分別給蘭州市某局負責人、某銀行蘭州分行基建主管人打招呼,替該公司投標某銀行蘭州分行、某局基建項目說情。2004年春節前,趙某攜帶10萬元人民幣到張玉舜家,張將其收受。
認定:控方所舉證據除張玉舜供述收受趙某的是美元和人民幣各1萬元的部分,因無相關證據印證不予認定外,其餘證據具有合法性、客觀性和關聯性,其證明效力予以確認。起訴書指控張玉舜的此起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予認定。辯護人提出張玉舜在此起犯罪中情節較輕,社會危害較小,可酌定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被法院予以採納。
6萬美元是受賄不是借款
事實:2005年5月間,某房地產公司負責人,爲取得我市某中學整體遷建項目,給時任蘭州市市長的張玉舜送了6萬美元。2000年8月20日,在張玉舜主持下,蘭州市政府召開市政府常務會議,同意該中學由某房地產公司承建。
認定:此起犯罪事實控、辯雙方爭議的焦點,是6萬美元屬於私人借款還是受賄。法院查明後認定:張玉舜利用其職務之便,收受某公司候某所送6萬美元,併爲其所在公司謀取利益的基本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但在此起犯罪中,張玉舜退回了全部涉案贓款的事實及被紀檢部門“雙規”後,在組織未掌握的情況下,主動交代了與候某、趙某經濟往來情況的事實成立,應予確認。辯護律師提出其退贓積極、有悔罪表現的辯護意見,法院予以採納。
專訪律師
昨日,法院在對張玉舜案一審宣判後,記者採訪了張玉舜的辯護人、甘肅勇盛律師事務所律師李勇、陳利民。
針對一審判決中,對張玉舜的量刑是否合適這一問題,兩位律師對記者說,他們認爲一審判處張玉舜有期徒刑10年,屬於量刑畸重,對辯護人提出的被告人有立功這一重要情節,法院未予採納。但張玉舜具有立功情節是不能否認的,其在被調查期間,檢舉揭發他人,並提供了重要案件線索。截止此案審理期間,張玉舜提供的線索有些已查證屬實,有些案件取得突破性進展。所以,此案中張玉舜的檢舉行爲,應當認定爲立功表現,依法應當減輕或免除處罰。另外,兩位律師認爲,雖然一審認定25萬元屬於受賄,但他們堅持認爲這25萬元應當屬於饋贈,而並非受賄;而對6萬美元這一認定,仍然存在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律師告訴記者,張玉舜在未被羈押之前,就身患多種疾病,身休狀況十分差。而由於來自心理和身體病症上的巨大壓力,導致其又出現了新的病症。也正是基於此,定西市中級人民法院的法官們,專程前往看守所對其進行了宣判,體現了人道主義精神。
當記者問到此案中,張玉舜是否有爲自己開脫罪責的行爲時,律師認爲被告人只要如實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實,就屬於接受法律的審判,而其無論是在法庭上,還是在接受調查時,對自己行爲的性質進行辯解,是《憲法》和法律賦予每個人的權利。張玉舜積極交代自己的全部涉案問題,並對此有書面彙報,接受審判,都有是其悔罪的具體表現。因此,張玉舜不但沒有爲自己開脫罪責,而且其認罪態度較好,這點在一審判決中也被法院予以認可,併成爲從輕的一條理由。
張玉舜的懺悔
“尊敬的法官、公訴人和律師,尊敬的新聞媒體記者們和旁聽羣衆,因爲我的經濟和腐敗問題,在全省乃至全國造成了極壞的影響,在政治生命和生命的最後一段時間裏,落成如此悲慘的境地,究其根本原因,是放鬆了學習,不講政治,拒腐防變的免疫力下降而造成。是因爲自己‘59歲現象’比較嚴重,經不起考驗,在金錢誘惑和糖衣炮彈面前打了敗仗。”這是張玉舜在法庭上受審時,當庭痛悔不已的懺悔。
昨日,記者從有關人士處瞭解到,在等待宣判的日子裏,張玉舜依然是夜夜難以成眠,他在反思自己的過去時用了8個字:“痛心疾首,痛苦不堪”。他說自己對不起黨的培養,對不起人民羣衆,並帶給家人和子女帶來了莫大的痛苦,併爲此感到深深的懊悔!同時,他對自己在審查期間,因身體上的原因得到辦案人員給予的人道主義救助,在看守所候審和等待審判期間,無論是生活還是醫護方面,都得到了看守所的極大幫助,對此他表示深深的感謝。
宣判之後
記者瞭解到,在被專案組“雙規”後的最初階段,張玉舜情緒極不穩定,且身體狀態十分差。在調查期間,辦案人員不僅從思想上幫助他,而且在他的身體健康方面也給予最大的關心和幫助。在經過一段較長時間的反覆後,張玉舜的情緒基本穩定,並能正確認識自己的問題。在此期間,專案組曾將其多次異地羈押。後考慮到其身體狀態,需要有較好的醫療條件給予及時治療,遂將張玉舜押到蘭州某看守所等待宣判。
昨日宣判後,雖然他對其中一些問題還持有異議,但通過學習相關法律,已對過去認爲的違紀、違法行爲有了進一步的認識,知道自己的行爲觸犯了《刑法》,已構成犯罪。因此,他對是否上訴這一問題,未當庭答覆審判長,而是說考慮考慮並與律師商量後再作決定。
被告人檔案
張玉舜,男,漢族,1943年3月出生,甘肅省白銀市人,1965年8月參加工作,1971年6月加入中國共產黨。廈門大學會計專業研究生結業。出生於貧苦農民家庭,成長於貧瘠和落後山區的張玉舜,其仕途是從蘭州市商業系統開始起步的。在擔任蘭州市商業局局長、黨組書記多年後,他於1992年4月被提拔爲蘭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長、黨組成員;1995年9月,開始擔任市委常委、常務副市長;1999年1月,張玉舜開始擔任市委副書記、常務副市長;2000年1月,擔任市委副書記、代市長;2000年3月,正式當選爲蘭州市市長的張玉舜,到達了其政治生涯輝煌的頂點。2002年1月,在蘭州市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33次會議第三次全體會議上,正廳級的張玉舜遞交了辭職報告。隨後,他被調至省人大擔任副祕書長;2003年1月,張玉舜被選舉爲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祕書長。
張玉舜案大事記
2004年10月,61歲的張玉舜被中紀委“雙規”; 2005年1月,中紀委將“張玉舜涉嫌職務犯罪案”移交甘肅省人民檢察院審查後,省檢反貪局成立專案組對此案進行立案偵查。6月23日,中共甘肅省紀委、省檢察廳通報了對張玉舜“雙開”(開除黨籍、開除公職)的決定。2005年5月16日,省檢察院以涉嫌受賄罪對張玉舜決定逮捕,但張玉舜拒絕在逮捕證上簽字,並要求重新審查。省檢察院另行指定辦案人員,對此案審查後認爲,張玉舜不服逮捕決定的申訴理由不能成立,擬維持原逮捕決定。隨後,省檢察院根據有關規定,於6月2日首次啓動人民監督員程序,由人民監督員聽取辦案人對案情的介紹,並審查案件相關證據材料後,對此案進行了獨立評議和表決,最終一致同意檢察機關對犯罪嫌疑人張玉舜逮捕的決定。在此案進入審判程序後,按照異地審理原則,省檢察院指定由定西市檢察院對此案進行審查後,向定西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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