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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張裕明在法庭上
原北京三元農業有限公司黨委委員、書記張裕明因受賄37.5萬元、挪用公款112萬餘元,今天上午在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接到判處有期徒刑20年。
張裕明今年50歲,1999年3月起擔任巨山農場黨委委員、副書記、場長,2004年6月起擔任北京三元農業有限公司黨委書記。上述兩單位均系北京三元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所屬二級單位。經法院審理查明的犯罪事實全部發生在張裕明擔任巨山農場場長的階段。
一中院查明,被告人張裕明於2002年至2004年2月間利用擔任北京市巨山農場場長職務上的便利,在負責該農場多項工程建設項目的過程中,先後收取、索要賄賂八起,其中收受承建單位北京隆安祥通機械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北京創碧峯冷暖設備有限公司、北京八達嶺金寰建築有限公司等六家單位給予的人民幣26.5萬元;索取中地建築開發有限責任公司、北京八達嶺金寰建築有限公司等兩家單位的賄賂款人民幣11萬元。賄賂款共計人民幣37.5萬元。
法院還認定,被告人張裕明於2002年11月間利用擔任北京市巨山農場場長職務上的便利,將該農場的售房款人民幣112萬餘元,挪用於個人購買高檔商品房、裝修房屋等,至今尚未歸還。
據瞭解,巨山農場實行場長負責制,農場管理經營中的重大事項和決策向來都是張裕明“一人說了算”。尤其是巨山農場的施工建設工程,全部是張裕明自己拿主意。各建築公司承辦巨山農場的建築工程後,往往長時間不能結算工程款,爲此各建築公司想方設法與張裕明拉關係,請客吃飯,送錢送物。比如隆安祥通公司曾於2002年至2004年承建巨山農場道路、球場等工程,工程完工後一直沒有結算工程款,爲此公司派人曾兩次給張裕明送款人民幣5萬元,目的是使張裕明能儘快批准結算工程款。張裕明自己亦供述:“給我錢的人所承攬的工程都是我交給他們的,他們一方面是爲了感謝我給他們工程,另一方面是想及時拿到工程款,因爲當時他們都是墊資施工,每次付款都是我通知財務後,財務纔給他們付款。”
從2003年初開始,羣衆不斷舉報張裕明有經濟問題,其中包括反映張裕明在北京大學附近有1套價值百萬元的住房,與其工資收入不符的問題。後張裕明被市紀委“兩規”,並供述了大部分犯罪事實。
一中院認爲,被告人張裕明身爲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和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爲他人謀取利益,數額巨大;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且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其行爲已分別構成受賄罪、挪用公款罪,依法應予懲處。鑑於張裕明能坦白部分受賄的犯罪事實,故對其所犯受賄罪酌予從輕處罰。據此一中院作出以受賄罪、挪用公款罪,兩罪並罰,判處被告人張裕明有期徒刑二十年,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十萬元的一審判決。
宣判後,記者對張裕明進行了採訪。張裕明仍然沒有認識到自己的行爲已經觸犯了刑法,構成了犯罪,稱“只能算是違紀行爲”。張裕明認爲,自己給農場做了很大貢獻,受賄得來的錢財一般用來爲公家辦事,比如請客吃飯、送紅包等,他一向是把公家的事當作自己的事情來辦。當記者問其是不是也把公家的財產當成是自己家的財產一樣據爲己有時,張裕明低下頭默認了這一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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