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婦女權益保障法》下月起實施 禁止性騷擾生育保險制首次入法
歷經2年、修改達32處的新《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將於12月1日起實施。
據瞭解,新法首次將“男女平等是基本國策”納入法律;明確指出學校在錄取學生時,除特殊專業外,不得以性別爲由拒絕錄取女性或者提高對女性的錄取標準;第一次將“禁止性騷擾”寫入法律,並明確婦女遭受性騷擾可以通過4種法律途徑解決;首次明確政府各有關部門在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方面的責任。規定: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門以及城鄉基層羣衆性自治組織、社會團體,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依法爲受害婦女提供救助;首次把生育保險制度納入新法。
“禁止性騷擾”寫進法律
女性受到性騷擾可通過4條途徑解決
28日上午從市婦聯獲悉,將於12月1日起實施的新《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40條規定:“禁止對婦女實施性騷擾。”這是我國第一次將“禁止性騷擾”寫進法律。
據介紹,在《婦女法》修訂前,我國的法律中一直沒有明確出現“性騷擾”字樣,只是在憲法、刑法、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等法律、法規中,對於比較嚴重的性騷擾情節稱之爲猥褻、侮辱、流氓活動,一些規定對處罰細則也寫得比較籠統,不容易執行。這樣的現狀使許多實施性騷擾的人有恃無恐,行爲不斷升級。新婦女法對這個問題做出了明確規定。第58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對婦女實施性騷擾或者家庭暴力,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爲的,受害人可以提請公安機關對違法行爲人依法給予行政處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市婦聯權益部負責人今天上午解讀新婦女法時指出,新法爲遭受性騷擾的受害婦女提供了明確的解決問題的4種法律途徑:向對方所在的單位投訴;到所屬婦聯投訴,請求幫助;到公安機關報案;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學校不得拒絕錄取女性或提高女性錄取標準
考學:男生女生都一樣
今天上午從市婦聯獲悉,將於12月1日起實施的新《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16條第2款規定:“學校在錄取學生時,除特殊專業外,不得以性別爲由拒絕錄取女性或者提高對女性的錄取標準。”
隨着國家經濟轉軌和各層次社會勞動力的過剩,各層次女性畢業生的就業遭受到前所未有的衝擊。這些信息反饋給各級各類學校,導致學校在錄取新生時,不得不考慮女畢業生就業難的問題,造成了惡性循環。爲制止學校錄取學生時的性別歧視行爲,新婦女法特別新增第16條第2款規定。新婦女法還在第57條規定:“侵害婦女文化教育權益的,由所在單位、主管部門或者上級機關責令改正,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等。
新《婦女權益保障法》明確規定:實行男女平等是基本國策
今天上午從市婦聯獲悉,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將於12月1日起實施。新婦女法第2條明確規定:“實行男女平等是國家的基本國策。”“實行男女平等是國家的基本國策”被首次寫入《婦女權益保障法》,亦是此次法律修改的一大亮點,具有綱領性的重要意義。
該法首次把生育保險制度納入新法,其中在第2條第3款規定:國家保護婦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權益。婦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權益是指婦女基於生理特點產生的特殊利益需要。婦女的身體結構和生理機能決定了她們需要特殊的照顧和保護。比如,對勞動環境的要求,對勞動強度和勞動時間的限制,生育期間的醫療、假期等。新婦女法保護婦女特殊權益的內容主要包括:在勞動和社會保障方面,規定了經期、孕期、產期、哺乳期的特殊勞動保護,以及母嬰保健、生育保險、生育救助等特殊保障制度;在婚姻家庭方面,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以及在離婚時採取照顧子女和女方等原則。
在家動粗也可能坐牢 受害婦女可向法院自訴
今天上午從市婦聯獲悉,將於12月1日起實施的新《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首次明確了政府各有關部門在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方面的責任。新法第46條第3款規定:“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門以及城鄉基層羣衆性自治組織、社會團體,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依法爲受害婦女提供救助。”
市婦聯權益部負責人今天上午解讀新婦女法時指出,防治對婦女的家庭暴力是一個社會系統工程,需要各方配合。新法細化了關於禁止對婦女實施家庭暴力的規定,使之具有更強的可操作性。公安、民政、司法等部門以及城鄉基層羣衆性自治性組織、社會團體,今後將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防止和制止家庭暴力,依法爲受害婦女提供救助。今後,受害婦女可以依照刑事訴訟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自訴;公安機關將依法偵查,人民檢察院將依法對實施暴力者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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