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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網消息(記者高博):一家汽車銷售公司的老總利用職務之便,挪用本單位公款400萬元人民幣用於其個人購買合資公司轉讓的全部股份,雖然被告人辯稱其未獲取過相關利益,但法院經審理認爲不論其挪用公款行爲的動機如何,均應以挪用公款罪對其定罪處罰。日前,天津市河西區人民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處被告人有期徒刑10年。
據瞭解,天津汽車工業銷售有限公司與中國機電設備昆明公司(均系國有公司)於1997年共同出資註冊成立了天津汽車工業銷售雲南有限公司。天津汽車工業銷售有限公司的出資比例爲55%,中國機電設備昆明公司的出資比例爲45%。1999年1月,被告人盧某被天津汽車工業銷售雲南有限公司董事會聘爲該公司總經理,主持公司日常生產經營管理等工作。1999年12月,中國機電設備昆明公司與天津汽車工業銷售有限公司協商,並經天津汽車工業銷售有限公司同意,欲將其在天津汽車工業銷售雲南有限公司的全部出資,轉讓給天津汽車工業銷售雲南有限公司職工,形成自然人股東。1999年12月至2000年6月間,被告人盧某擅自挪用本單位公款計人民幣400萬元,用於其個人購買中國機電設備昆明公司所轉讓的全部出資。此期間,經工商機關覈准,天津汽車工業銷售雲南有限公司的股東變更爲天津汽車工業銷售有限公司和自然人盧某。後經偵查成案。法院經審理認爲,對被告人盧某應以挪用公款罪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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