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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親戚註冊公司需要驗資,一廠長“慷慨解囊”,從下屬單位賬外款中取出30萬元交與該親戚。日前,經河西區人民法院審理,該廠長因挪用公款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今年40歲的陳某自2002年11月起擔任天津市某機械廠廠長、黨委副書記,負責該廠全面工作。今年6月,陳某的親屬黃某向陳某提出,借公款用於註冊公司驗資。當月9日,陳某便利用專管廠裏全面工作的職務之便,從其下屬單位天津市某冶金設備廠賬外款中支取人民幣30萬元。而後陳某將該款以存摺形式交與黃某,黃某將該款用於註冊某機械加工有限公司驗資。後經舉報,陳某被抓獲,經進一步偵查成案。
庭審中,陳某的辯護人提出,陳某案發前曾向其上級單位的紀檢部門交代了其挪用公款問題,到案後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有自首情節,認罪態度較好,且已退繳全部贓款,有悔罪表現。此外,陳某曾被評爲市級勞模,爲單位作出過貢獻,希望法庭對其從輕處罰。
經審理,法院認爲,被告人陳某身爲國有企業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人民幣30萬元給個人進行營利活動,其行爲已構成挪用公款罪,且情節嚴重。被告人犯罪後能向紀檢部門交代問題,並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視爲自首,依法可減輕處罰。據此,法院作出如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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