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昨天下午在人民大會堂舉行。備受社會關注的廢止農業稅條例的議案和行政強制法草案、護照法草案、勞動合同法草案等法律草案提請審議。此外,刑法修正案(六)草案也首次提請審議,該草案對刑法作出部分修改補充,內容涉及懲處破壞金融管理秩序、操縱股市、商業賄賂、枉法仲裁等違法行爲。
關於刑法修正案(六)草案
騙貸造成重大損失將究刑責
【條例】以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等欺騙手段取得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追究刑事責任。
【解讀】草案主要針對的是近來一些單位和個人以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等欺騙手段,騙用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貸款,危害金融安全的情況。
操縱證券最高可罰300萬元
【規定】對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的違法行爲的罰金數額改爲3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
【解讀】由於修訂後的證券法對操縱證券市場的違法行爲的界定作了修改,加之司法實踐中出現的新問題,草案對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的違法行爲作出與證券法相銜接的表述。
違規運用公衆資金可究刑責
【規定】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社會保障基金管理機構、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等公衆資金經營、管理機構,違反國家規定運用資金,情節嚴重的,將追究刑事責任。
洗錢罪上游犯罪範圍擬擴大
【規定】在刑法第191條規定的洗錢罪的上游犯罪中,增加貪污賄賂犯罪和金融犯罪,擴大洗錢罪的上游犯罪範圍。
上市公司信息不披露可究刑責
【規定】上市公司對國家規定應當披露的信息不按照規定披露,嚴重損害股東或者其他人利益的,追究刑事責任。對於上市公司管理人員、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以無償佔用或者明顯不公允的關聯交易等非法手段,侵佔上市公司資產,嚴重損害上市公司和公衆投資者利益,並因此給上市公司造成重大損失的,草案明確應追究刑事責任。
藥品採購中賄賂行爲將究刑責
【規定】在刑法關於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和對公司、企業人員行賄罪的基礎上,擬將商業賄賂罪的主體擴大到公司、企業以外的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發生在醫療機構藥品、器械採購中的商業賄賂行爲,將被追究刑事責任。
開賭場最高刑期提高7年
【規定】刑法將增加破產欺詐犯罪的規定;增加組織殘疾人、未成年人乞討牟利行爲的犯罪及刑事責任的規定;加重對開設賭場犯罪的處罰,將開設賭場犯罪的最高刑期由3年提高到10年;增加對違反國家規定,爲他人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鑑定導致選擇性別、人工終止妊娠後果,情節嚴重的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增加仲裁人員枉法裁決,情節嚴重的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等。
關於行政強制法草案
不得進公民住宅扣個人財產
【規定】實施行政強制應當依照法定條件,正確適用法律、法規,選擇適當的行政強制方式,以最小損害當事人的權益爲限度。實施扣押財物的行政強制措施,不得進入公民住宅扣押公民個人財產抵繳行政收費。除違禁物品外,在市容監管中行政機關不得扣押經營者經營的商品。行政強制執行不得在夜間和法定節假日實施。但是,因情況緊急或者當事人同意的除外。行政機關不得采取停止供水、供電、供熱、供燃氣等方式迫使當事人履行行政義務。
【解讀】旨在規範行政強制的設定和實施,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履行職責,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關於畜牧法草案
“動物福利”條款將被刪除
【規定】刪除有關“動物福利”的條款。
【解讀】今年8月,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對畜牧法草案進行了首次審議。草案曾就“動物福利”作出規定:國家提倡動物福利;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指導畜牧業生產經營者按照動物福利要求從事畜禽繁育、飼養、經營、運輸等活動。有的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和地方提出,“動物福利”的含義不夠清楚,法律中以不使用這種含義不清的表述爲妥。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同全國人大農業與農村委員會研究,建議刪去這一條規定。
關於勞動合同法草案
應聘者身份證不得扣押
【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擔保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證件。勞動合同期限在3個月以上的,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未以書面形式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勞動者爲用人單位提供勞動之日起成立。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對是否存在勞動關係有不同理解的,除有相反證明的以外,以有利於勞動者的理解爲準。
【解讀】旨在規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的行爲,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規章應經工會討論通過
【規定】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應當經工會、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或者通過平等協商作出規定;工會應當幫助、指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依法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工會組織或者職工代表有權與用人單位通過平等協商,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簽訂集體合同。
【解讀】旨在發揮平等協商和訂立集體合同對維護勞動者權益的重要作用。
關於護照法草案
“因公普通”將改稱“公務普通”
【規定】鄉科級正職以下公務員和人民團體、實行編制管理的社會團體、事業單位以及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中因執行公務需要使用公務護照的人員持用的公務護照,稱爲公務普通護照。
【解讀】國務院法制辦公室主任曹康泰作草案說明時表示,我國現行的護照種類爲3類4種,即:外交護照、公務護照和普通護照,其中普通護照又分爲因公普通護照和因私普通護照。在管理體制上,外交護照、公務護照和因公普通護照由外交部簽發,因私普通護照由公安部簽發。爲了解決普通護照由外交部、公安部兩個部門分別管理的問題,經過研究,在保持3類護照不變的前提下,將因公普通護照的名稱改爲公務普通護照,並規定了發放範圍。
非法出境者3年內不得申請
【規定】申請人因非法出境、非法居留、非法就業被遣返回國的,因弄虛作假,騙取護照、旅行證、出入境通行證的,或因妨害國(邊)境管理受到刑事處罰的,3年以內不得申請護照、旅行證、出入境通行證。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簽發機關不予簽發護照、旅行證、出入境通行證:不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無法證明身份的;在申請過程中弄虛作假的,被判處刑罰正在服刑的;人民法院通知其有未了結的民事案件不能離境的;屬於刑事案件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的;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認爲其可能危害國家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
法院可扣留案件當事人護照
【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行政監察機關因辦理案件需要,可以依法扣留案件當事人的護照、旅行證、出入境通行證。案件當事人拒不交出護照、旅行證、出入境通行證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行政監察機關可以提請簽發機關宣佈案件當事人的護照、旅行證、出入境通行證作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簽發機關收繳護照、旅行證、出入境通行證:弄虛作假騙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獲取護照、旅行證、出入境通行證的;護照、旅行證、出入境通行證被非持有人使用的;護照、旅行證、出入境通行證持有人喪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護照、旅行證、出入境通行證遺失或者被盜無法收繳的,護照簽發機關有權宣佈該護照、旅行證、出入境通行證作廢。
普通護照申請須10日內簽發
【規定】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0日內簽發普通護照;對不符合規定不予簽發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公民因前往外國定居、探親、學習、就業、旅行、從事商業活動等非公務原因出國的,應當由本人向戶口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申請普通護照。在偏遠地區或者交通不便的地區,簽發時間可以延長至20日。申請普通護照的公民因合理緊急事由請求加急辦理的,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應當及時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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