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3日,浙江省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寧波市市政公用局原局長、寧波市建設委員會原主任、寧波城建投資控股有限公司原董事長張鴻興受賄一案作出一審判決,以受賄罪判處張鴻興有期徒刑十年,並處沒收財產計人民幣2萬元。
法院查明,張鴻興在擔任寧波市市政公用局局長、寧波市建設委員會主任、寧波城市建設投資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爲龍元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在市政一級資質(增項)申報、通途路-世紀大道Ⅰ標段、Ⅱ標段工程,寧波市藥行街-柳汀街街景整治工程,鄞縣高教園區體育館工程,寧波城市中心商業廣場Ⅰ標段工程招投標中謀取利益,並於2001年1月至2003年1月,先後非法收受龍元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賴野君人民幣14萬元、美元1萬元。此外,其還接受了浙江某建設公司人民幣5萬元併爲該公司在工程招投標中謀取利益。
法院認爲,張鴻興身爲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爲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其行爲已構成受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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