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近日對合肥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隊副支隊長王鵬一案,作出了“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裁定。王鵬被以受賄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三罪並罰判處有期徒刑16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10萬元,對其受賄所得和鉅額財產中明顯超過合法收入的差額部分予以追繳。
出生於1957年的王鵬,從1998年起任合肥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隊副支隊長。2004年6月,合肥市公安局在查處胡斌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時發現王鵬與該團伙3號人物陳三毛“關係密切”。隨後因涉嫌徇私枉法,王鵬被逮捕。2005年7月26日,王鵬被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受賄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三罪並罰判處有期徒刑16年。
一審宣判後,王鵬不服,遂上訴至安徽省高院。近日,安徽省高院開庭審理了此案。法院經審理認爲,王鵬在擔任合肥市公安局治安支隊副支隊長期間,利用掌管文化市場和娛樂場所治安管理的職權,明知他人送其財物是尋求其利用職權對所從事的經營活動或開設的賭場給予庇護,對涉嫌違法活動從輕或減輕處罰,仍非法收受他人財物人民幣29.46萬元和一臺筆記本電腦,其行爲已經構成受賄罪;王鵬作爲公安行政執法人員,在查處賭博治安案件過程中,明知開設賭場的人已涉嫌刑事犯罪,因接受他人說情或吃請及賄賂,卻以治安處罰結案,多次沒有將已涉嫌犯罪的案件移交有關部門,情節嚴重,其行爲已構成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其中沒有將陳三毛等人的案件移交,造成了嚴重後果。
此外,王鵬家中被扣押的財產中有203.42餘萬元人民幣、1萬元港幣不能說明其合法來源,構成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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