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27日上午分組審議勞動合同法草案時表示,通過立法方式保護勞動者權益,既要注意通過制定法律強制性條款將簽訂勞動合同確定爲用人單位必須履行的義務,又要注意運用經濟懲罰手段提高違法成本,引導用人單位主動履行自己的義務。
吳邦國委員長參加分組審議。
委員們認爲,由勞動法確立的現行勞動合同制度施行11年來,對破除傳統計劃經濟體制下行政分配式的勞動用工制度,建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向選擇的勞動用工制度,實現勞動力資源的市場配置,促進勞動關係和諧穩定,發揮了重要作用。但必須看到,目前還存在勞動合同簽訂率低、合同期過短、合同內容不規範、執法力度有待加強等問題,必須通過制定勞動合同法和其他相關法律來解決。目前國務院提請審議的勞動合同法草案總結了我國現行勞動合同制度的實施經驗,並借鑑了一些發達市場經濟國家的做法,體現了以人爲本的立法宗旨,框架合理,基礎很好,建議儘快加以修改、完善,爭取早日通過,以更好地保護處於弱勢地位的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有委員提出,勞動合同是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最基本最重要的形式,但目前一些用人單位利用各種藉口拒絕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有關抽樣調查顯示,在中小私營企業和外來務工人員羣體中,勞動合同簽訂率甚至不到20%。在這種情況下,一旦發生勞動糾紛,勞動者難以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建議在草案總則中增加用人單位必須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條款,將其確定爲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提高合同簽訂率。
還有委員建議,設計勞動合同法律制度過程中,更要注重運用經濟懲罰手段,提高用人單位的違法成本,以引導其主動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規範合同內容,規範用工行爲。如果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簽訂合同,只要勞動關係事實上存在,就可以視爲雙方已經簽訂了勞動合同;如果合同沒有明確期限,就可以視爲是無固定期限的合同;如果勞動者拿到的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用人單位就必須按最低工資標準的二至三倍支付工資;如果沒有規定每天勞動時間,就按八小時工作制執行,超過就必須支付加班工資,等等。
此外,委員們還就勞動合同的履行與變更、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平等協商和集體合同制度、勞動合同制度的監督檢查、法律責任等提出了意見和建議。(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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