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6年1月1日起, “國家公務員”將統一改稱“公務員”,以後制定有關法規、政策文件以及正式場合,均使用“公務員”這一新的法律概念。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原來的《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同時廢止。原暫行條例中的“國家公務員”概念將被公務員法中的“公務員”概念替代。人事部表示,中國公務員沒有國家公務員和地方公務員之分,“國家公務員”概念容易引起誤解。
據瞭解,原公務員暫行條例中,使用的是“國家公務員”的概念,但事實上國家和地方對公務員的稱呼一直不統一。如中央、國家機關公務員通常被稱爲“國家公務員”,而具體到省市、地方則稱爲“某省市國家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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