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1月1日起,天津市將對流通領域商品質量實施監測,保護市民正常消費。對經監測判定爲不合格的商品,嚴令被監測人立即停止銷售;對已經銷售的,必須迅速採取有效措施告知消費者退換商品;對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必須及時召回。這是將於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天津市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監測辦法》規定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