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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話人物:中國政法大學終身教授、博士生導師陳光中
2005年,是政治生活濃墨重彩的一年:黨的十六屆五中全會通過了“十一五”規劃建議,我國現代化建設進入新的階段。
2005年,也是法治進程步履堅實、成效頗豐的一年。司法改革大步向前推進,出臺了一系列的改革措施:死刑複覈權的收回、司法鑑定制度的完善、“兩高”改革綱領的出臺……法治在真切地影響着我們的生活,老百姓真實地感受到司法改革帶來的成效。
2005年司法改革步履堅實
記者:2005年,以充分保護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罪犯)人權爲核心的司法改革有不少“大動作”,其中比較引人注目的是2005年3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對外宣佈收回死刑複覈權。我們知道,早在1979年我國刑法和刑訴法就明確規定了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覈准,1996年和1997年修改“兩法”時,又重申了這一規定。您是如何看待死刑複覈權的收回的?
陳光中:2005年我國的司法改革,尤其是刑事司法改革邁出了堅實的一步,爲下一步的司法改革創造了很好的條件,其中死刑複覈權的收回是最大的亮點。上世紀八十年代初,爲了配合“嚴打”將死刑複覈權“下放”只是權宜之計,如今又將其收回,是將刑事訴訟法和刑法的規定真正地付諸實施了。對於死刑的適用,我認爲,要適合我國的具體國情,不可能也沒有必要學習國外馬上廢除死刑。但是,應該在保證社會治安的情況下,儘量地減少死刑的適用。死刑複覈權的收回並不單純是保障程序正義的問題,更是爲了有效地貫徹慎殺、少殺的方針。最高人民法院目前不僅正在遴選優秀的法官來做死刑複覈這項工作,而且從程序上改變一些做法,比如死刑案件的二審必須開庭審理(過去一般是不開庭審理的)。死刑複覈權收回後,並不意味着讓下級法院把矛盾上交了,而是意味着不論一審還是二審對案件質量的要求總體上提高了,死刑複覈程序的改革帶動了一審、二審的改革。因此,我認爲,死刑複覈權的收回是一個突破口,將引起整個刑事審判程序的進一步改革。
記者:2005年10月1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司法鑑定管理問題的決定》開始實施,其中最引人注目的變化是:法院撤銷內部的鑑定機構,公安機關、檢察機關的司法鑑定機構只能爲其偵查工作提供鑑定服務,不得面向社會接受委託提供鑑定服務。這些鑑定機構不再面向社會,是否會導致社會鑑定資源出現一些問題?
陳光中:過去在司法實踐中,對於司法鑑定的管理是很混亂的,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多頭管理、重複鑑定、自審自鑑的情況,不能真正地發揮司法鑑定爲司法公正服務的作用。此次實施的《關於司法鑑定管理問題的決定》中主要有4條措施來保障司法鑑定制度更好地爲司法公正服務:一是明確規定只有偵查機關可以設立鑑定機構;二是鑑定機構由司法行政部門統一管理;三是鑑定不能以機構的名義做出,只能以專家、個人的名義做出;四是鑑定人有義務出庭作證。
目前,除了偵查機關實施鑑定行爲之外,國家還在大力發展一些社會鑑定機構,比如一些高校的、研究所的鑑定機構,等等。只要這個行業有社會需要,它就自然會發展起來,我覺得,社會鑑定資源不會出現供應失調的情況。國家應當建立一些重點的鑑定機構,當然,整個過程還需要摸索。改革在轉換的過程中總會帶來一點混亂,帶來一點轉型時期的不協調,這並不難克服。但是,我們應該看到,對於司法鑑定中存在的問題單靠這個《決定》是不能完全解決的,還需要其他法律的配套完善,如通過三大訴訟法的修改完善,如進一步明確鑑定人出庭、鑑定人迴避、設立專家輔助人等制度,來解決這些問題。
爲構建和諧社會發揮獨特作用
記者: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發佈了《人民法院第二個五年改革綱要》、最高人民檢察院日前印發了《關於進一步深化檢察改革的三年實施意見》。“兩高”分別提出了下一階段的改革方案,成爲今年司法改革的一大亮點。“兩高”的改革方案,更清晰地劃分了權力邊界,爲實現社會正義提供了司法制度保障。那麼,您認爲,“兩高”在2005年各自提出了自己的改革綱領意味着什麼?又有何現實意義?
陳光中:“兩高”在各自的改革綱領中都提出了一些在實際工作運作方面的問題,通過提出一些具體的方案來解決當前體制中存在的一些暫時無法理順的問題。比如“兩高”都提出了實現業務經費由國家財政統一保障、分別列入中央財政和省級財政的體制,這是防止司法機關地方化,克服地方保護主義的有效舉措。此外,“兩高”在接受外部監督方面也各有特色,法院的陪審員制度,檢察院的人民監督員制度正在發揮着各自的作用,在“兩高”的綱領中也都對此提出了一些改進的措施。我認爲,“兩高”這樣做歸根結底是爲了從體制上爲司法改革鋪平道路,從而達到實現司法公正、保障人權的最終目的。
記者:黨的十六大提出要建設和諧社會,您認爲,司法部門應如何在構建和諧社會中發揮自己獨特的作用?
陳光中:我認爲,構建和諧社會,法院和檢察院應當在實現公平正義,減少矛盾、減少申訴方面多做些事情。具體到刑事案件,目前的司法實踐中,少量的自訴案件是可以調解的,公訴案件是不可以調解的。但我認爲,有些情節不嚴重的公訴案件如果通過和解能夠達到被害人和被告人(犯罪嫌疑人)雙方都能接受的程度,偵查人員、檢察人員或者審判人員就可以促成案件的和解。對於那些輕罪的案件,如傷害,能夠得到被害人的原諒,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可以儘量從輕處理,如撤銷案件、不起訴等。實際上這是一種雙贏的局面,這樣可以減少社會矛盾,實現社會和諧。
司法改革任重道遠
記者:自從我國開始搞司法改革,不論是理論界、實務界,還是一般的社會公衆都對司法改革寄予厚望。但是,我們不得不承認,司法改革還存在着這樣那樣的困難,您是如何看待這一問題的?
陳光中:司法改革同社會改革一樣,要經歷一個比較長的過程,不可能一蹴而就,達到很美滿的目標。司法改革是一種司法的進步,同這個社會進步是同步的,社會的進步同司法的發展是一種互動的關係,不能脫離社會現在的條件。司法制度要體現社會公平、公正、社會公德,這是一個較長的過程。僅以刑事訴訟爲例,一個刑訊逼供現象的消除,要付出多少的努力,要制度上完善,要觀念上轉變。因此,對待司法改革不能太理想主義了。但是,我們同時也要有信念,相信司法改革會穩步前進,並促進社會進步。
記者:據媒體報道,在我國司法實踐中仍有相當數量的法官、檢察官不具備法律規定的執法資格,這影響了辦案的質量,而司法改革是從很多方面保障司法制度趨於完善。您如何看待這個問題?在今後的司法改革中,如何解決制度的完善和個人素質的缺陷之間的矛盾呢?
陳光中:目前我們的制度的確不能說是完善的。但是相比較而言,制度的完善比較容易一些,通過政策或者法律的制定就可以實現,甚至有一些國外好的制度,我們移植過來,馬上就能成爲一個新的制度。但是人的素質的提高,需要一個培養的過程,需要幾代人的努力,即所謂的“十年樹木,百年樹人”。在這個問題上,我們的制度設計也要考慮人的素質,要將二者結合起來,制度可以超前一些,但是不能超前得過火。以司法考試爲例,這項制度對提高法官和檢察官的素質能夠起到積極的作用,沒有這個制度是不行的。但這個制度又導致一些邊遠貧困地區的法院、檢察院缺少具備執法資格的法官、檢察官,因爲他們難以通過司法考試,怎麼辦?我們就必須在接受這個制度的前提下,對人才問題嚴峻的西部地區進行政策傾斜,從而逐漸完善司法考試製度,最終實現檢察官、法官隊伍素質的整體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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