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陝西董偉,河北聶樹斌,湖北佘祥林——一連串的名字的背後,是一個個公民的生命,他們有的死了,有的還僥倖活着。而無論是在世抑或逝者,都一次次地顯露着現行司法制度中的種種缺憾。
幸運的是,我們的司法改革已經再次上路。此次司法改革的目標是“保障在全社會實現公平和正義”。
這無疑是一個神聖的目標,爲了實現之,我們已經付出了生命和自由的代價。在以人爲本的今日社會,我們必須守住法律這條公平正義的最後防線。
決定佘祥林命運的執法者
當我們重新翻開塵封11年的總共9個案卷,可以大致還原出佘祥林被構罪的全部過程。正是在這一漫長的司法過程中,在一套複雜的司法體系中,以及一羣“鐵面”的執法者的合力中,一位清白的公民變成了一個“罪犯”
2005年4月13日,早上八九點鐘的太陽灑在一片開闊的油菜地上。陽光下一羣孩子正在鄉間小道上追趕着一隻母雞。
油菜地的盡頭是一堵高牆,裏面是湖北省京山縣人民法院,此刻正在進行着一場新的審判。
被告佘祥林,1998年6月,他被該院指控犯有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15年。
這一回,佘祥林沒有戴手銬,沒有穿囚服。但他依舊坐在審判席上,一塊並不醒目的“被告人”的牌子此時與他刻意地保持着一段距離。
庭審持續了100分鐘。
之後,法官宣佈原審對佘祥林犯有故意殺人罪的事實不能成立,當庭判其無罪。
佘祥林終於獲得了清白。至此,湖北佘祥林一案暫時劃上了一個句號。
庭審中,佘祥林表情木訥,聲音低沉,夾克衫的領子高高豎起。主審法官與他的一段對話,引起了一片聒噪。
法官:佘祥林,你是什麼時候被准許取保候審的。
佘:1994年4月。
法官:你仔細想想,到底是什麼時候被准許取保候審的。
佘:是1994年4月,我是清白的……
佘祥林被獲准取保候審的確切時間是:2005年4月1日。但他只記得一句話“1994年4月,我是清白的……”
1994年4月,法官認定佘祥林故意殺人罪成立,佘被判死刑。
之後,這個男人的生活一片陰霾。11年裏,相信他有罪的人越來越多,先是警官,後是檢察官,再後來是法官、大法官,甚至義憤填膺的羣衆……
而相信他無罪的人越來越少,最後只剩下他的母親。
長達11年罪與無罪的辯駁,讓他徹底模糊了其中的過程,逐漸喪失了爲自己辯護的能力,他只記得“我是清白的”。
當人們重翻塵封11年的總共9個案卷,可以從已知的事實中大致還原出對佘案審理的全部過程。正是在這一漫長的司法過程中,在一套複雜的司法體系中,以及一羣“鐵面”的執法者的合力中,一位清白的公民變成了一個“罪犯”。
京山縣檢察院副檢察長何正平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認爲,回首佘案的整個審理程序,幾乎每個環節都是合法的、公正的。但是,“合法、公正”的程序,何以釀成了一件冤案。
涉罪
翻開佘案卷宗,一份來自京山縣雁門口鄉派出所的《報案材料》成爲漫長故事的開頭。
“1994年4月11日中午11時,雁門口鄉呂衝村九組窯凹堰水面上發現一具女屍……”
這份報案材料的後面署有一個人的名字:韓有華。
韓有華,佘祥林案專案組組長。時任京山縣公安局副局長,主管刑偵工作。在整個起訴佘祥林的過程中,韓角色關鍵。
無名女屍的出現打破了鄉間原有的平靜。十里八鄉的村民蜂擁而至,迅速圍攏到這裏。根據之後形成的《屍檢報告》描述,當時現場已經遭到了嚴重破壞,對屍體辨認造成了困難。
下午2時30分,韓友華帶領縣公安局技偵人員趕到現場。
法醫初步認定,無名女屍系顱腦挫傷至昏迷後溺水死亡,應屬他殺。
韓有華的正式調查尚未展開,一位名叫張年生的男子就找到了他,要求辨認屍體。
張系雁門口鄉臺嶺村八組村民,自稱其妹張在玉於1994年元月20日晚上離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
張年生同時向專案組反映,張在玉與丈夫關係緊張,時有鬥嘴、吵架之事發生,其夫佘祥林有外遇。
這是證明佘有罪的第一份“證據”。
張年生的背後是張在玉的孃家。這家人打從一開始就不相信佘、張二人會幸福,他們認爲,張文化程度高,而佘連小學都沒畢業。加之,佘常年無業,不顧家。他們的這種認定,最終被傳遞到檢方的起訴書中。
張年生隨後辨認了屍體,當即一口咬定無名女屍就是張在玉。
總結法醫鑑定結果,專案組發現死屍與張在玉的特徵有11處相同。案情有了重大突破。
下午5時,在無名女屍發現6個小時後,京山縣公安局法醫李甫澤、張少鷹會同縣檢察院法醫李少輝形成了一份《法醫鑑定書》,確認無名女屍就是張在玉。同樣的結論被當天下午7時形成的《張在玉被殺現場勘查筆錄》所證實。
這份報告裏保留着佘案從始至終惟一一段關於無名女屍的具體描述。結論是:張在玉系被他人用鈍器打擊頭部至昏迷後又拋入水中溺水死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