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委協調降格處理
1996年12月29日,由於行政區劃的變更,原荊州市人民檢察院將該案卷宗材料郵寄到中共京山縣委政法委員會。
“燙手的山芋傳到政法委這個不具備辦案能力的機關,後果不堪設想。”京山縣政法委一位工作人員向記者如此形容。
案子進了政法委之後,一系列程序步入了快車道。
1997年5月14日,中共京山縣政法委將此案報請中共荊門市政法委協調。同年10月8日,荊門市政法委在京山縣人民檢察院召開了此案的協調會。會議決定:被告人佘祥林故意殺人一案由京山縣人民檢察院向京山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因省高院《退查函》中提到的8個問題中有3個無法查清,決定對該案降格處理,對佘祥林判處有期徒刑。
1998年3月31日,按照政法委協調會的指示,京山縣人民檢察院對佘祥林提起公訴,指控其構成故意殺人罪。
1998年6月15日,京山縣人民法院判決被告人佘祥林故意殺人罪成立,判處有期徒刑15年,附加剝奪政治權利5年。
此時發生了另一個變化,公安局專案組組長韓友華已被調至京山縣法院擔任副院長。
佘祥林當庭的辯解依舊是:我沒有殺害張在玉。
佘繼續不服上訴。同年9月22日,湖北省荊門市中級人民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改變命運的拐點
“被害人”張在玉的出現,成爲這個故事一大轉折。
2005年,關於佘祥林殺妻案罪與無罪的爭論,早已停歇。佘祥林在獄中掐算着刑滿釋放的日子。所有人也都已相信3995天的囚禁已經換得了這個男人罪責的救贖。
3月28日,一個自稱叫張在玉的女人來到了呂衝村裏,她說自己是佘祥林之前的妻子——那個之前一致被認爲“死了的人”。
原來被相信並被認定的一切事實都被顛覆了。
2005年3月29日,張在玉“復活”的第二天,荊門市中級人民法院緊急下發《再審決定書》,認定該院此前的裁定在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依照《刑事訴訟法》決定:本案由本院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再審。
3月30日,荊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又作出《刑事裁定書》,稱原審裁定認定佘祥林犯故意殺人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裁定撤銷本院(1998)荊刑終字第82號刑事裁定和京山縣人民法院(1998)京刑初字第046號刑事判決,發回京山縣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2005年4月1日,荊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通報《關於發現佘祥林故意殺人一案辦決錯誤以及依法糾錯的有關情況》。
之後,這個顯而易見的“殺妻”冤案,以最快的速度被糾正。
4月13日上午,檢方在法庭上向法官出具了四份證明:張在玉的證言、張在玉女兒及母親的戶籍證明,還有一份張在玉與女兒的DNA鑑定書。
在法官宣判其無罪的那一刻,佘祥林的思緒似乎還停留在11年前那相似一刻。
“是1994年4月,我是清白的……”
4月15日,雁門鄉重又恢復了平靜。陽光打在佘家的院子裏,陰影下父親與女兒對坐着,聊得正歡。一隊人進來了,他們是來給佘祥林介紹工作的,同時還將免費爲佘提供學習手藝的機會。佘爲這些人的突然到訪而感到惶恐、侷促,縣上的一位領導打圓場說,一晃11年,你得學會一門手藝養家。
佘祥林手中的煙掉在了地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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