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小步還是一大步?
在佘祥林的命運發生轉折的同時,新一輪司法體制改革目前已經到了極爲關鍵的時刻
2003年5月,中央政法委牽頭成立了中央司法體制改革領導小組,着手起草司法體制改革的相關方案。本刊在採訪中獲悉,在經過近兩年的醞釀與討論之後,一份包含改革要點的徵求意見稿已經在2004年12月獲得中央高層首肯,並相繼下發各省市司法機構。
實際上,在衆多法律學者眼中,此輪司法改革有組織的推進雖然成形於2003年,但其發端卻是在上世紀90年代。從1990年代中期修改刑事訴訟法開始,到中共“十五大”報告中明確提出要“推進司法改革,從制度上保證司法機關依法獨立公正地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司法改革的意向已經爲執政黨的綱領性文件所確認。
1999年,最高法院下發《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綱要》,這是法院系統第一次以綱要的形式推出階段性改革規劃。但是,囿於現實體制的種種制約,此方案最終被外界認爲是一份系統內部推進工作方式轉變的改良性文件。至此,改革的艱鉅性和複雜性也逐步爲外界所體會,而呼籲成立全國性的司法改革機構,統一領導和部署司法制度改革事宜,也日漸成爲多方共識。
至2002年,中共“十六大”報告中又再次明確了實施司法改革的意向,提出要“保障在全社會實現公平和正義。按照公正司法和嚴格執法的要求,完善司法機關的機構設置、職權劃分和管理制度,進一步健全權責明確、相互配合、相互制約、高效運行的司法體制。從制度上保證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依法獨立公正地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此番表述被認爲是在“十五大”報告的基礎上,進一步闡釋了執政黨推進司法改革的目標與手段。
此後,司法改革步伐明顯加快,直至2003年,終於形成了由中央政法委統一領導的司法改革小組。一場自上而下的司法改革自此拉開序幕。
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學院教授池海平告訴本刊,實際上,此輪司法改革並非建國後的第一次。早在1952年,已經進行過一輪司法改革運動。那次改革旨在對舊司法機關進行徹底地改造與整頓,從政治上、組織上、思想作風上提高司法機關的純潔性,最終卻造成了許多嚴重的後果。司法制度建設非但沒能推進,反而遭到諸多破壞,其影響極爲深遠。因此,在新一輪司法體制改革的過程中,不能不謹慎從事,吸取教訓,防止因改革失誤再次給司法體制帶來損害。
立足現實以穩爲主
儘管接到改革意見稿的各部門大多以正在討論期爲由不願透露詳情,但是綜合近期司法機關高層的公開講話和各機構的種種動向,此次司法改革的要點和大致方向已經可以看出端倪。
在法院改革方面,關注度較高的死刑複覈權上收、審委會改革、人民陪審員制度、各專門法院的地位、二審以及再審制度、司法判決書的改進、司法調解制度等勢必成爲改革的重點。最高法院院長肖揚早在2002年就曾談到法院體制改革的八大方向,其中提及的一些改革措施已經在實施當中。此後,肖揚院長在不同場合談到司法體制改革時,都從不同側重點論述了司法改革的相關事宜。綜合此類信息判斷,法院體制改革並不會出現過於劇烈的變化,穩步推進革新,甚至先從一些技術層面改進是改革採用的策略之一。
在檢察院改革方面,人民監督員制度已經全面推行,而強化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權則將成爲檢察改革努力的方向。2004年11月,最高檢的機關報《檢察日報》上刊登了署名“翦改言”的系列文章,系統闡釋檢察改革的設想。其中一些文章中提到要完善刑事立案監督制度、強化檢察機關的民事行政監督,具體則是要求賦予檢察機關機動偵查權、完善立案監督範圍、規定檢察機關可以調取審判卷宗、明確民事行政抗訴案件的審理期限、將民事執行納入檢察監督的範圍,建立行政公訴制度等等措施。
另外,改善檢察機關經費保障、改善檢察官管理體制也被納入改革視野。但文章同時透露,實行檢察系統財政單列,由全國人大審議、批准檢察機關年度預算計劃,從中央財政統一撥歸最高人民檢察院分配,掌握下達的檢察機關經費體制改革的“理想方案”暫時“尚不具有現實可行性”。而“業務經費省級統籌、其他經費分級負擔”的檢察經費管理體制則成爲現實可選的操作模式之一。
在公安改革方面,廢除勞動教養制度,以《輕微違法行爲矯治法》取而代之,已經進入到立法層面。此外,外界較爲關注的“羈押權”、“刑訊逼供”等問題,料應在改革中提出更爲合理的解決方案。
根據司法部高層在全國會議上的講話,涉及司法部的改革將會是以下諸多方面:監獄體制改革、社區矯正試點、公職和公司律師試點,公證體制改革,完善國家司法考試製度以及司法鑑定制度改革。而一則新華社的消息則稱,中國將建立統一的司法鑑定管理體制,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檢察機關可以設立司法鑑定機構,但不得向社會提供司法鑑定服務。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機關不再保留司法鑑定機構。
激進建言未被採納
就目前的司法體制改革而言,可預期的現實操作版本與此前民間和學界一些司法體制改革倡言者所期望的改革出入較大。
在此前,學界提出了諸如設立最高法院地方分院或設立巡回法庭;地方法院跨區域設置;進行審級制度改革,對重大案件實行三審終審制,而輕型案件推行簡易程序;實行經費由中央財政單列,由全國人大審議預算的司法機關財政保障機制;取消審判委員會,實行法官獨立判案;改革現有的法官、檢察官選任方式等等構想。
一位不願透露姓名的專家則表示,此類構想由於和現行體制差距過大而難以在短期內實施。他同時指出,此次改革幅度不大的一個重要因素還在於司法體制改革涉及層面非常廣泛,不僅需要司法系統內部各部門的配合,同時還需要財政、人事、組織等黨政各部門的配合。而沒有這些部門的參與,沒有統一的妥善方案和部署,司法部門的內部改革最終只能演化爲工作方式的革新和內部權限的調整。
山東大學法學院副院長肖金明在接受本刊採訪時也談到,現有體制下的司法改革,不可能不涉及到與人大制度的關係、中央與地方關係、司法機關與黨委的關係、司法系統內部關係等問題,而這些都不可能是單獨由司法機關自己解決的。
雖然改革的進展令一些人士感到失望,但還是有一些衆人關注的焦點問題在此次改革中得到了改進。據瞭解,近年來民間呼聲很高的死刑複覈權回收問題的解決已經成爲定局,有關改革的具體方案業已接近成熟。
死刑複覈權的下放起始於上世紀80年代初期,在全國“嚴打”的形勢下,爲了從重從快的懲罰犯罪,最高法院將一部分涉及公共治安案件的死刑複覈權下放到地方高院。此後,在90年代初期,一部分毒品犯罪的死刑複覈權也被下放到個別地方高院。
而“對死刑案件實行三審終審”、“最高法院設置巡回法庭”、“最高法院在北京設置專門的複覈庭”,則成爲衆多方案中最常提及的三種。本刊記者從相關渠道瞭解到,目前第三種操作模式,即最高法院設置新的複覈庭成爲最有可能實施的方案。有消息稱,最高法院日前已經獲准增加250名編制專門從事此項任務。
防止冤案必須直面體制轉變
就在司法改革漸進推行之際,“河北聶樹斌案”和“湖北佘祥林案”相繼被媒體曝光。進一步引發學界和公衆對司法改革進程的關注。
中國人民大學訴訟制度與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陳衛東表示,司法機關不獨立,受到外在壓力,在人命關天的問題上出現重大偏差,說明刑事司法在運行過程中出了很多問題。
陳衛東還提到,目前公、檢、法三機關辦案相互配合的體制需要我們反思。這三者本應該是相互制約的關係,各司其責,各自明確自身的職權。但現在卻成爲三家爲了一個目標共同對付一個被告人。公安機關片面依靠口供,檢察機關卻未把好審查權,法院在壓力下,明知有問題,還要發回重審。這種辦案體制和辦案思想,整個社會都需要反思,找出制度漏洞,進而將其變成推進司法改革的契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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