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罪
1994年5月,京山縣人民檢察院將佘祥林故意殺人一案移送至湖北省人民檢察院荊州分院起訴。這個案子率先在檢察院內部引起了爭議。當時檢察官們分成兩派,一方認爲該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全憑口供認定,不足以採信。而另一方則認爲,案情重大,性質惡劣,不嚴懲不足以平民憤。
但是,內部爭議並沒有讓佘祥林得到澄清的機會。檢方只希望警方補充一些證據:1.殺人現場和殺人工具的有關資料。2.應查清被告人佘祥林所撿蛇皮袋及衣物的來源。3.被告人佘祥林作案時所穿衣服裏能否檢出死者的血跡。4.被告人藏衣服的瓜棚和燒燬衣服的材料。
案子重又回到京山縣公安局補充偵查,韓有華感覺到了來自上下的壓力。在外面,這起命案已經成爲全縣關注的焦點,張在玉的家人三天兩頭鬧,嚴懲兇手的呼聲越發強烈。有人甚至說,公檢法接受了佘家的賄賂。而在公安局內部,對於佘有罪的認定始終沒有動搖過。專案組的幹警們都認爲無名女屍案已經破了,對於先前認定的事實,不必推翻。當下需要做的,只是補充一部分證明佘有罪的證據。
1994年8月2日,奮戰百日之後,京山縣公安局出具了補充材料:
1.作案時間距發案時有3月之久,殺人兇器無法尋找。
2.佘祥林拾的蛇皮袋和衣物無法查清。
3.我們對佘祥林作案時所穿衣服檢驗未見血跡。
4.我們對佘祥林燒燬衣服的灰土進行了查找,灰土已清除過,無法取證。
1994年9月22日,案子又被遞到荊州市檢察院。雖然公安在補偵中並沒有回答檢方的疑問,也沒有提出新的證據,但這一回,檢察官之間的爭議卻明顯少了,他們站在了公安及民意的一邊。荊州市檢察院將佘祥林以故意殺人罪起訴至荊州市中級法院。
在起訴書中檢方指控:被告人佘祥林因與女青年陳某關係曖昧而與妻子張在玉不和,以致引起其妻精神失常。後見其妻患精神病,佘遂起殺妻另娶之心,於1994年元月21日凌晨2時許,將其妻帶到雁門口鄉呂衝村九組窯凹堤堰邊,用石頭將張砸昏後沉入水中溺死。
鑑於形勢,京山縣律師事務所律師何大林當時爲佘作了罪輕辯護。
何大林當庭辯稱:第一,被告人與另一女青年關係曖昧與“殺妻另娶”之間無因果關係;第二,沒有直接證據,證據不足。
當事人向本刊記者回憶,當日的庭審轟動了荊州,民意沸騰。張在玉的家屬要求速判、速決。
在法庭上,面對指認自己有罪的各種證據,被告人佘祥林只辯解道:我沒有殺張在玉。是她自己失足摔下山坡的……
1994年10月13日,荊州法院對佘祥林殺妻一案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佘祥林犯故意殺人罪成立,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母親魂斷救子路
在一系列“堅硬”的“證據”面前,佘祥林逐漸喪失了自救的勇氣。他只是一次次地在被告席上重複着一句話:我沒有殺她。
那時,已很少有人相信佘的話。大約有200人來到了京山市委門前,希望政府儘快嚴懲兇手。
這時候,一位母親走上了上訴的路。她相信自己的兒子沒有殺人,她甚至懷疑那個死掉的人不是兒媳婦張在玉。後來,周圍的人認爲她瘋了。
這個“瘋”了的母親不斷地走過周圍的村子,一邊尋訪兒媳婦活着的消息,一邊爲這些村裏人作着法事。
1995年元旦前後,母親在離家幾十公里遠的天門市石河鎮姚嶺村有了驚人的發現。村支部副書記倪樂平向她證實,前段時間見過一個長得像張在玉的人,當時吃住都在他家裏。
倪樂平隨後爲她開具了一份證明,這份隨後被稱爲“良心證明”的發現,成爲最後保住佘祥林性命的關鍵證據。
1995年初,母親帶着申訴狀和“良心證明”來到了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與此同時,新的證據引起了受理佘祥林上訴的湖北高院的注意。高院認爲,該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決定發回重審。
1995年1月6日,湖北高院下發《(1995)鄂刑一函字第2號退查函》。其中明確指出該案存在的5大疑點:
1.本案的直接證據僅有被告人佘祥林前後矛盾的、時供時翻的口供,間接證據也不多,且無法構成證據鏈條。僅依據被告人有作案時間、作案動機以及法醫鑑定,不足以定案。
2.被告人佘祥林的有罪供述多達四五種,內容各不相同,在沒有充分證據和理由的前提下,僅擇其一種認定不妥。從案卷材料看,認定嫌疑人魏太平沒有作案時間缺乏證據,魏太平家裏地上和牆上血跡無法解釋。
3.本案的兇器沒有找到,僅依被告人佘祥林的口供認定兇器是石頭,依據不足;蛇皮袋的主人未查清,無法印證被告人的口供;被告人佘祥林供述將張在玉換下的衣物放在家中燒燬,既無殘片,又無證人證言佐證,衣物去向不明。
4.張在玉患精神病沒有醫生診斷證明,即使有人證實張患病無出走習慣,這也不能否定張自行出走或跟隨別人的可能性。
5.本案量刑的重要依據是根據被告人佘祥林的交代在沉屍處提取蛇皮袋一個,內裝四塊石頭。但從卷內材料看,是先有蛇皮袋後有口供,並非提取筆錄記載,根據被告人佘祥林的交待提取蛇皮袋及袋內四塊石頭。這一證據的證明力值得研究。
同年5月15日,該案再一次被退回到京山縣公安局補充偵查。案子連續兩次被退回重查,專案組臉上無光。
爲此,公安局特別組織專門班子對有關案情重新進行了調查取證。不久之後,專案組又出具了一份《關於佘祥林故意殺人一案的補充偵查報告》。
報告依舊圍繞着佘祥林的口供展開,並沒有出具更新的證據。
報告認爲:1.佘祥林1994年4月20日的供述與調查取證的情況一致。又能順利將辦案人員帶到現場。結合佘祥林有作案時間、作案動機以及法醫鑑定是足以立案的。
2.被告人佘祥林曾在公安機關工作過,具有一定的反偵查、反審訊能力,是不可能一次性徹底交代清楚的。故有多種供述。
3.作案時間與發案時間有三月之久,兇器無法尋找。
4.張在患病期間只聽佘祥林的話,只有佘纔可以將她帶走。
5.佘祥林的母親於1994年12月30日上訪,反映張在玉還活着,並出示了證據。經查,這兩份證據純屬虛假。
由於缺乏足夠的事實依據,在之後的一年多內,對於佘案有罪與無罪的爭論,轉移到了荊州市檢察院與法院之間,並久持不下。
“當時,雙方几乎站在了對立面。”一位知情者向本刊回憶,檢察院和法院都感覺到案情蹊蹺,但是誰都不能說服對方。檢方始終拿不出更新、更有力的證據,迫於高院壓力荊州中院只有多次拒絕接受檢方起訴。
這期間,堅持上訴的母親,被京山縣公安局認爲在爲佘祥林開脫罪責,已構成包庇罪,提請檢察院起訴。
在遭受了長達9個月的羈押後,這位母親變得又聾又瞎,不會走路,3個月後鬱鬱而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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