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爲新中國成立以來第一部幹部人事管理的綜合性法律,公務員法於1月1日起正式實施。與此前施行了10多年的《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相比,公務員法在公務員的範圍、權利義務、獎懲、任用和管理等方面,新意頗多——
新意一“公務員”內涵更豐富
“本法所稱公務員,是指依法履行公職、納入國家行政編制、由國家財政負擔工資福利的工作人員。”公務員法中這條几經推敲方纔確定的規定,首次明確了列入公務員範圍必須同時具備的3個條件。由此,“公務員”概念的內涵更爲豐富。
這意味着,公務員已不再侷限於政府機關工作人員,而將擴大至符合上述3個條件的所有工作人員,即公務員範圍將從行政機關擴大到黨委、人大、政協、審判、檢察、民主黨派等機關的工作人員。
此外,公務員法還根據我國的實際情況保留了“參照管理”的形式,即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中除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經批准參照公務員法進行管理。
人事部副部長侯建良表示,這樣規定有利於保持各類機關幹部的整體一致性,有利於統一管理,也有利於黨政機關之間幹部的交流使用,同時也參照了國際通行做法。
新意二分類管理更科學
公務員法,把公務員隊伍劃分爲綜合管理類、專業技術類和行政執法類等類別,並授權國務院可以根據本法,對於其有職位特殊性,需要單獨管理的,可以增設其他職位類別。公務員法還在現行級別基礎上,增多了級別數量,擴充了級別功能,建立多元化的公務員職務發展途徑。
專家指出,與以往公務員制度只提供領導職務和非領導職務兩個系列,導致公務員的職業發展過於單一、基層公務員晉級空間很小等弊端相比,分類管理無疑在制度設計上前進了一大步。
新意三“聘任制”職位將亮相
新施行的公務員法首次明確機關設立可以聘任制公務員職位。聘任制主要適用於專業性較強的職位,如金融、財會、法律、信息技術等方面職位;輔助性職位,如書記員、資料管理員、數據錄入員和勤雜事務等方面職位。
侯建良指出,公務員引入聘任制,可以滿足機關對較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的需要,同時也可降低機關用人成本,對一些社會通用性較強的事務性、輔助性工作,隨時從社會上直接招聘人員來做。
專家表示,把聘任制作爲公務員任用的補充形式,可拓寬選人、用人渠道,改善公務員隊伍結構,增強公務員制度的生機和活力。
新意四公務員不是“鐵飯碗”
當公務員不等於進了“保險箱”、端了“鐵飯碗”,這是公務員法特別強調的一點。公務員法突出了對公務員的嚴格管理:除規定了嚴明的行爲規則和考覈、懲戒制度外,還規定了公務員9項基本義務、16項基本紀律,進行嚴格考覈,考覈的結果與職務的升降、與長工資發獎金以及辭退相掛鉤;違反紀律的要受處分。其次,規定了領導成員的引咎辭職和責令辭職制,即所謂“問責制”。三是有嚴格的離職從業限制。公務員辭去公職或者退休的,原系領導成員的在離職3年內,其他公務員在離職兩年內,不得到與原工作單位業務直接相關的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任職,不得從事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營利性活動,違反者要予以處罰。
專家認爲,對公務員隊伍的管理實行更嚴格的制度規範,有利於加強對公務員的管理和監督。
新意五工資結構有改變
公務員法實施以後,公務員的工資福利變化也是許多人關心的一個問題。
已失效的《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規定,國家公務員的工資主要由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基礎工資和工齡工資4部分構成,公務員法則規定,公務員工資包括基本工資、津貼、補貼和獎金4部分。同樣是4大板塊,但工資結構改變較大。
除此之外,公務員法還規定了“國家建立公務員工資的正常增長機制”、“國家建立公務員保險制度”等相關制度,強調公務員工資應按時足額發放,公務員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福利待遇,任何機關不得扣減或者拖欠公務員的工資。
專家表示,這樣的規定,可保證公務員的收入待遇穩定,對公務員隊伍的穩定和勤政廉政建設意義重大。
新意六權益保障有力度
以往對公務員的管理,往往注重強調公務員的義務而容易忽視對其權利的保障。而在公務員法中,對公務員的管理堅持監督約束與激勵保障並重的原則,對保障公務員合法權益作了許多規定。如公務員有8項基本權利和不得辭退公務員的4種情形,還規定了公務員的申訴控告制度、工資福利保險等。對公務員不利的人事處理決定,應以書面形式通知其本人;處分公務員須聽取本人的陳述和申辯;公務員對涉及本人的人事處理決定不服時可提出申訴,對省級以下機關作出的申訴處理決定不服的,還可以再申訴;公務員對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機關及其領導人員可提出控告,等等。
公務員法中另一個鮮明的特色是,公務員法還建立了人事爭議仲裁製度,適用於聘任制公務員與機關之間發生爭議的處理。這種因履行聘任合同而產生的爭議,先由一箇中立的人事爭議仲裁機構來調解和裁決,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專家表示,這種法律設計更趨人本化,對公務員的權益保障更有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