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從事學歷教育的學校提供教育勞務取得的收入如何繳納營業稅?國家稅務總局等部門日前下發通知,明確了相關問題。其中規定,超過規定收費標準的收費以及學校以各種名義收取的贊助費、擇校費等超過規定範圍的收入,須繳納營業稅。
稅務總局表示,對經有關部門審覈批准,按規定標準收取的學費、住宿費、課本費、作業本費、伙食費、考試報名費收入免徵營業稅,但超過規定收費標準的收費以及學校以各種名義收取的贊助費、擇校費等超過規定範圍的收入,不屬於免徵營業稅的教育勞務收入,一律按規定徵稅。
對擇校費採取徵稅的方式,其初衷可能是爲了遏制學校亂收費。通過稅收進行調節,以減低學校收益,讓學校對擇校費不再“熱心”。但是,筆者擔憂,加徵“擇校稅”,是否會成爲學校亂收費的“法律依據”,從而導致學校亂收費合法化,讓“超過規定收費標準的收費以及學校以各種名義收取的贊助費、擇校費等”變得名正言順?
另一方面,加徵“擇校稅”固然是調節學校收益的一種手段,但是,如果學校採取其它措施來彌補因爲徵稅而帶來的經濟損失,加大“收費力度”,提高收費標準,以彌補擇校稅帶來的“虧空”;或採取其它更隱蔽的方式向學生伸手,以達到偷逃漏稅之目的,會不會不僅沒有減輕學生家長的經濟負擔,反而讓家長背上更大的包袱呢?
其實,治理學校“超過規定收費標準收費以及學校以各種名義收取的贊助費、擇校費等超過規定範圍的收費”等“超範圍經營”行爲,應該由教育部出臺治理方案,既然是超過規定收取的,不論收費的理由有多麼充足,也不管收費的名稱有多麼美麗動聽,都是不合理的,教育主管部門理應予以取締。而稅務部門插手進行所謂的調節的話,等於是對違反規定的行爲收稅,於理於法都說不通。因此,最好的辦法是,對違反規定的收費採取一刀切,堅決予以制止,只有杜絕違規收費,才能爲孩子創造更好的教育環境,還教育一方明淨的天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