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9日上午,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北京首都發展有限責任公司原副總經理金德民受賄和重婚一案作出一審判決。金德民因犯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二十萬元;因犯重婚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二十萬元。
曾是畢玉璽同僚的金德民今年47歲,北京市人,曾擔任北京首都發展有限責任公司副總經理、北京市首發房地產開發公司董事長,2004年7月26日,因涉嫌犯受賄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被依法逮捕。
受賄的事實是:金德民利用擔任首發房地產公司董事長的職務便利,在負責該公司與華築公司合作開發“新奧楓庭”三期工程項目過程中,於2003年8、9月間,以辦理工程手續需要支付相關“外圍運作費用”的名義,多次向華築公司董事長谷麗均共計索要港幣90萬元(摺合人民幣95.4萬元)、美元10萬元(摺合人民幣82.7萬元);並於2004年1、2月間,接受谷麗均謀取利益的請託,先後收受谷麗均給予的索尼牌筆記本電腦1臺(價值人民幣18888元)、歐米茄牌手錶2塊(價值人民幣24480元)。上述款、物共計價值人民幣1824368元。
2004年4、5月間,金德民得知首發公司原董事長畢玉璽因違紀問題被市紀委審查後,兩次將港幣90萬元、美元5萬元退還谷麗均。案發後,追繳贓款人民幣50298.04元及索尼牌筆記本電腦1臺。
金德民任首發房地產公司董事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在中佳政華公司爲首發房地產公司“新奧楓庭”工程項目提供設計諮詢服務過程中,接受該公司負責人劉偉謀取利益的請託,於2003年9月間,收受劉偉購買的價值人民幣42780元的兩份商業保險。
重婚的事實是:被告人金德民與其妻在法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於1998年間,又與季某栽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並育有一子。
一中院認爲,被告人金德民身爲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爲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財物;違反國家婚姻法規,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其行爲已分別構成受賄罪、重婚罪,依法均應懲處,實行數罪併罰。金德民所犯受賄罪,數額特別巨大,且具有索賄情節,依法應予從重處罰,但尚不足以認定其犯受賄罪情節特別嚴重。根據被告人金德民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我國法律規定作出上述一審判決。
宣判後,在回答記者們的提問時,金德民顯得情緒非常激動,他顫動着嘴脣說:“這個判決對其他貪污犯來說應該是個教訓。”關於是否上訴,金德民回答說:“我會慎重考慮,但現在還沒作出決定。”,而對於重婚罪的問題,金德民以不願牽扯其他人爲由而閉口不談。面對記者的再三追問,金德民哽咽着說:“我以後沒法爲家人儘自己的責任了,我愧對於他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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