擇校費納稅紛爭的背後,如何實現教育資源的均衡配置,從根本上杜絕教育亂收費,纔是需要解決的根本問題。
不少家長和稅務專家擔心的問題是,擇校費一旦步入了繳稅的軌道,勢必會影響到學校的收入,學校是否會將這部分稅收變相地轉嫁給學生家長。
核心提示:日前,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下發通知,明確從事學歷教育的學校提供教育勞務取得的收入中,“超過規定收費標準的收費以及學校以各種名義收取的贊助費、擇校費等超過規定範圍的收入,一律按規定徵稅”。此舉一出,輿論譁然,有人認爲是替亂收費行爲披上了合法外衣,也有人認爲是教育部門對亂收費行爲的妥協。但稅務界人士指出:在稅法面前不存在“非法”與“合法”劃分,只有所得概念,對擇校費徵稅並非使之合法化。
更讓不少家長和稅務專家擔心的是,擇校費一旦步入了繳稅的軌道,勢必會影響到學校的收入,學校是否會將這部分稅收變相地轉嫁給學生家長。
紛紛爭論背後,最終繳納擇校費、贊助費的還是學生家長,如何實現教育資源的均衡配置,從根本上杜絕教育亂收費,使所有的學生都能享受到公平的受教育機會,纔是需要解決的根本問題。
學校收擇校費要交稅
2月初,鄭州一所中學的陳老師在上網時意外發現,從2006年1月1日起,學校以各種名義收取的贊助費、擇校費等超過規定範圍的收入,要按照國家稅法相關規定交稅。
這一規定讓陳老師感到意外,學校收取贊助費本身就存在一定的爭議,很多人更是把這些費用當做非法收費。“國家出臺這樣的文件,是不是已經把這種收費視爲了一種合法的收費?”陳老師有點不解。
陳老師在網上看到的這個消息是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於日前發佈的《關於加強教育勞務營業稅徵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通知中明確了何爲學歷教育、哪些是從事學歷教育的學校、哪些屬於免稅範圍的教育勞務收入。
通知規定,學歷教育包括:普通小學、成人小學;普通初中、職業初中、成人初中;普通高中、成人高中和中等職業學校(包括普通中專、成人中專、職業高中、技工學校);普通本專科、成人本專科、網絡本專科、研究生、高等教育自學考試、高等教育學歷文憑考試。從事學歷教育的學校是指:普通學校以及經地、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級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門批准成立、國家承認其學員學歷的各類學校。
在國家稅務總局網站上,《鄭州晚報》獨家責任記者看到了這份財稅[2006]3號文件,文件中明確:經有關部門審覈批准,按規定標準收取的學費、住宿費、課本費、作業本費、伙食費、考試報名費被列入“從事學歷教育的學校”提供教育勞務取得的收入,此類收入免徵營業稅。
此外,最引人注目的一條是:超過規定收費標準的收費,以及學校以各種名義收取的贊助費、擇校費等超過規定範圍的收入,不屬於免徵營業稅的教育勞務收入,一律按規定徵稅。
陳老師所在的中學是一所示範性中學,按照新規定,學校收取的擇校費也屬徵稅之列。
徵稅給亂收費“遮羞”?
同樣注意到這個消息的還有鄭州市民王先生,他的孩子明年就要上初中了,按照鄭州市有關規定,他的孩子只能進一所他認爲不理想的學校。
“進一所好學校掏錢也行。”對於這項政策的出臺,王先生表示了擔心,“這雖然表明了國家要整頓擇校費的傾向,可是一經整頓,我們就徹底沒有希望了,我們擔心學校不再招擇校生。”
不少鄭州市民也表達了他們的憂慮。家住豐慶路上的路先生不明白的是,擇校費、贊助費是目前教育資源不均衡配置下教育部門的無奈之舉,備受社會質疑,如果再對這些超過規定收費標準的收費,以及學校以各種名義收取的贊助費、擇校費等超過規定範圍的收入徵稅,豈不是給亂收費披上了合法的外衣?
2月13日下午,鄭州市一家民辦學校負責人在電話中也表達了她的不滿:“如果通過收稅進行控制,只會讓不少公辦學校收取擇校費的行爲不但光明正大起來,還會有擴大收費範圍的危險。”
和路先生有相似想法的人不在少數,1月26日《東方早報》發表署名爲莫林浩的評論文章,文中提出:“贊助費、擇校費都恰恰是遭到輿論猛烈抨擊的教育亂收費行爲,如果對它們徵稅,這不等於對教育亂收費進行徵稅嗎?”
莫林浩認爲,從中央到地方,各級政府三令五申要求嚴禁教育亂收費,教育部、審計署等有關部門也進行了多次查處,查出的亂收費要麼退回給交費者,要麼上繳國庫。一旦稅務局對這些收入進行收稅,就意味着這部分收入合法化了,稅後部分可以歸學校所有,違規收費者甚至可以理直氣壯地說他爲國家稅收作了貢獻,這樣的稅收政策很難說是滿足正當性和合法性要求的。
爲讓兒子上示範性高中,去年剛剛交了一萬多元擇校費的鄭州市民安東輝告訴《鄭州晚報》獨家責任記者,交納擇校費實屬無奈之舉,但兩部局既然在文件中都將擇校費、贊助費列入“超過規定收費標準的收費”,顯然屬於亂收費,遲早應該取消,怎麼還能繳稅呢?這不等於是對亂收費的默認嗎?
安東輝認爲,既然是“超過規定收費標準的收費”,就應該杜絕,相關的教育法規對教育亂收費也是明確禁止的,雖然國家目前難以從根本上杜絕教育亂收費,但總不能對其徵稅,“這會被很多人理解爲是對教育亂收費的默許”。
評論認爲並無法律障礙
在新規定被衆多人理解爲“使亂收費合法化”的同時,稅務界人士也發表意見,對此作出解釋。
2月7日,《新京報》發表署名爲呂霜的評論文章《對亂收費徵稅雖無奈卻合法》,呂霜稱,很多人認爲,對教育超標準收費徵稅就是承認其“合法性”,雖屬無奈之舉,但並無法律障礙。
呂霜解釋,應稅所得只是具有合法性來源的所得,但細查稅法中的一些規定,發現我國立法機關在制定稅收法律規範時,並沒有將應稅收入侷限在“合法所得”的範圍內。“雖然我國營業稅條例第六條賦予了學校就其提供的教育勞務免徵營業稅的權利,但該條例第一條界定‘營業稅的納稅義務人’時所稱的‘應稅勞務’並沒有將徵稅範圍完全限定在‘合法範圍’之內,也就是說‘非法範圍’同樣也包含在應稅之中。”
2月13日,鄭州市地稅局相關負責人也表達了同樣的看法,“稅法規定只要有應稅行爲就應該交稅,而與行爲本身是否合法無關。”
呂霜則認爲,判斷某一行爲是否“合法”,稅法並不具備審查功能,而“應該由民法、行政法、刑法等其他法律來完成”,所以在稅法面前,只存在所得的概念,而不存在“非法”與“合法”的劃分,即使是對“非法所得”徵稅,也並沒有改變其非法的本質。
鄭州市地稅局這位負責人解釋說,雖然國家稅務總局已經對擇校費、贊助費等“超標準收費”作出徵稅規定,但由於總局文件下發有一個過程,且省局一般會結合當地情況給出具體意見,所以“尚未看到總局的正式紅頭文件”,因此也未作出相關規定。
學校暫不會受到影響
“我們還沒有見到這樣的通知,還不能接受採訪。”2月13日,鄭州市一所省級示範性高中的負責人告訴記者。
擇校費一直存在爭議,能不能收取擇校費,社會上持反對的聲音佔據了主流,但現實是一些教育資源比較好的學校依舊在收取擇校費,並且持有發改委關於擇校費收取標準的“尚方寶劍”。
“收取一部分擇校費,是爲了彌補學校教育經費的短缺。按照規定,學校根據師生比例,可以招8個班,但是爲了充分利用教育資源,就從社會上招聘老師,多招8個班,因爲招聘來的老師沒有編制,就只能靠這些擇校費發工資。”2月13日上午,鄭州市某中學的一位老師說。
按照這位老師的說法,收取擇校費是爲了充分利用教育資源,特別是一些好的學校,收取費用是“願打願挨”的事情,沒有必要在這個問題上爭執不休。
根據鄭州市的有關規定,目前鄭州市收取擇校費都歸鄭州市教育局統一調控,根據全市情況進行統籌安排。“這筆錢交到財政後,由財政部門根據一定的比例返還,即便徵稅,我們也不會受到影響,畢竟錢還是在地方財政那裏,只不過多了地稅局這個中間環節。”2月13日下午,某中學的後勤主任告訴記者。
“我們高中每個學生收取2.4萬元的擇校費,初中每個學生收取2.1萬元,收取的費用多數交到財政上,然後再按比例返還,都是財政的錢,我們不會吃虧。”鄭州市一所示範性中學的陳老師坦言,這次新政策的出臺,對學校不會有影響。
不過,擇校費一旦步入了繳稅的軌道,勢必會影響到學校的收入,學校是否會將這部分稅收變相地轉嫁給學生家長,這也是不少家長和稅務專家擔心的問題。
教育資源不均衡是爭論根本
對擇校費、贊助費徵稅的種種爭議,不管認爲徵稅是對亂收費的默認、使其合法化,還是認爲徵稅並不違法,目前的一個事實是,擇校費不會馬上取消,爲數不少的學生家長依然需要承受擇校費之痛。
於是,在是否該對擇校費徵稅的討論之外,一種冷靜的聲音更爲現實:徹底取消擇校費、贊助費,從根本上取締教育亂收費,逐步實現教育資源的均衡配置,使每個學生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權利纔是問題的根本所在。
黃河科技學院附屬中學校長靳愛民認爲,擇校費是目前教育資源不均衡配置下的產物,由於歷史、地理位置的原因,導致城鄉之間、區域之間、校與校之間存在不小的差別,而爲了追逐更好的教育資源、讓孩子享受到優質教育,家長們紛紛選擇條件好的學校,這便導致了擇校費、贊助費,以及附着其上的各種教育亂收費行爲的產生。
靳校長說,對擇校費、贊助費徵稅之所以引來爭議紛紛,根本上還是由目前教育資源分配不公造成的,也反映了社會對教育公平的渴求和願望。
鄭州市一位教育專家告訴《鄭州晚報》獨家責任記者,教育的性質要求教育必須追求資源的相對均衡,在目前不均衡的情況下,必須通過教師、生源的合理配置來實現,政府首先要保證投入均衡,而教育部門保證各校通過交流實現在生源、教師隊伍、管理水平上的均衡。“如果教育資源實現均衡配置,擇校將會逐步消失,擇校費、贊助費自然也會隨之消失。” “無論如何,如果讓這筆錢收得冠冕堂皇,我擔心距離擇校收費範圍擴大的日子不會太遠了。”黃河科技學院附屬中學校長靳愛民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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