備受關注的收容所打架案進行了一審判決,記者昨日從深圳市中院獲悉,該院以故意傷害罪分別判處被告人、原深圳市收容教育所二中隊隊長謝瓊某等15人10-15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據法院審理查明,2004年1月13日上午,原深圳市收容教育所二中隊隊長謝瓊某、民警李志某召集該中隊五樓的組長學員劉義某、胡萬某、朱傳某、饒春某、劉禮某、沈曉某、餘某、曾慶某、劉某科、蔣某、高志某、閆吉某、唐某某等13名被告人開會,宣佈將該中隊六樓的10名學員調到五樓的各個宿舍,並授意毆打這些學員。
會後,劉義某等人向五樓其他學員傳達、佈置了毆打行動。當日下午,共有鍾某某等15名學員被五樓的學員集體毆打。毆打時,其他學員集體唱歌,以掩蓋打人及被害人喊叫的聲音。當天傍晚6時45分許,被害人鍾某某因傷勢嚴重,被送往醫院搶救,其他被害人也被先後送往醫院治療。當晚8時許,被害人鍾某某經搶救無效死亡。另外,被告人劉禮某在深圳市收容教育所解除收容教育後,於2004年7月8日,在深圳市龍崗區塘坑村以人民幣50元的價格販賣海洛因0.78克給吸毒人員劉某,被公安人員當場抓獲,同時在其身上繳獲海洛因0.81克。
市中院一審以故意傷害罪分別判處被告人劉義某有期徒刑15年,判處被告人謝瓊某(原深圳市公安局收容教育所二中隊隊長)有期徒刑10年,判處被告人李志某(原深圳市公安局收容教育所二中隊內勤)有期徒刑10年,其餘12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10-13年;其中被告人劉禮某還構成販賣毒品罪,法院依法對其所犯兩罪進行數罪併罰,判處其有期徒刑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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