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題:實施《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年)》的若干配套政策
爲實施《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年)》(國發〔2005〕44號,以下簡稱《規劃綱要》),營造激勵自主創新的環境,推動企業成爲技術創新的主體,努力建設創新型國家,特制定如下配套政策:
一、科技投入
(一)大幅度增加科技投入。建立多元化、多渠道的科技投入體系,全社會研究開發投入佔國內生產總值的比例逐年提高,使科技投入水平同進入創新型國家行列的要求相適應。
(二)確保財政科技投入的穩定增長。各級政府把科技投入作爲預算保障的重點,年初預算編制和預算執行中的超收分配,都要體現法定增長的要求。2006年中央財政科技投入實現大幅度增長,在此基礎上,“十一五”期間財政科技投入增幅明顯高於財政經常性收入增幅。
(三)切實保障重大專項的順利實施。《規劃綱要》確定的重大專項的實施,要遵循“成熟一個、啓動一個”的原則,組織專家進一步進行全面深入的技術、經濟等可行性論證,並根據國家發展需要和實施條件的成熟度,報經國務院批准後,統籌落實專項經費,以專項計劃的形式逐項啓動實施。
(四)優化財政科技投入結構。財政科技投入重點支持基礎研究、社會公益研究和前沿技術研究。合理安排科研機構正常運轉、政府科技計劃(基金)和科研條件建設等資金。重視公益性行業科研能力建設,建立對公益性行業科研的穩定支持機制。優化政府科技計劃體系,明確支持方向,重點解決國家、行業和區域經濟社會發展中的重大科技問題。
(五)發揮財政資金對激勵企業自主創新的引導作用。創新投入機制,整合政府資金,加大支持力度,激勵企業開展技術創新和對引進先進技術的消化吸收與再創新。要引導和支持大型骨幹企業開展競爭前的戰略性關鍵技術和重大裝備的研究開發,建立具有國際先進水平的技術創新平臺;加強面向企業技術創新的服務體系建設。加大對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等的投入力度,鼓勵中小企業自主創新。
(六)創新財政科技投入管理機制。在科研基地佈局、人才隊伍建設、政府科技計劃設立、科研條件建設等方面,建立協調高效的管理平臺,優化資源配置,使財政科技投入效益最大化。改革和強化科研經費管理,對科研課題及經費的申報、評審、立項、執行和結果的全過程,建立嚴格規範的監管制度。建立財政科技經費的績效評價體系,明確設立政府科技計劃和應用型科技項目的績效目標,建立面向結果的追蹤問效機制。
二、稅收激勵
(七)加大對企業自主創新投入的所得稅前抵扣力度。允許企業按當年實際發生的技術開發費用的150%抵扣當年應納稅所得額。實際發生的技術開發費用當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稅法規定在5年內結轉抵扣。企業提取的職工教育經費在計稅工資總額2.5%以內的,可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研究制定促進產學研結合的稅收政策。
(八)允許企業加速研究開發儀器設備折舊。企業用於研究開發的儀器和設備,單位價值在30萬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攤入管理費,其中達到固定資產標準的應單獨管理,但不提取折舊;單位價值在30萬元以上的,可採取適當縮短固定資產折舊年限或加速折舊的政策。
(九)完善促進高新技術企業發展的稅收政策。推進對高新技術企業實行增值稅轉型改革。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新創辦的高新技術企業經嚴格認定後,自獲利年度起兩年內免徵所得稅,兩年後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繼續完善鼓勵高新技術產品出口的稅收政策。完善高新技術企業計稅工資所得稅前扣除政策。
(十)支持企業加強自主創新能力建設。對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企業技術中心、國家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等,進口規定範圍內的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用品,免徵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對承擔國家重大科技專項、國家科技計劃重點項目、國家重大技術裝備研究開發項目和重大引進技術消化吸收再創新項目的企業進口國內不能生產的關鍵設備、原材料及零部件免徵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十一)完善促進轉制科研機構發展的稅收政策。對整體或部分企業化轉制科研機構免徵企業所得稅、科研開發自用土地、房產的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的政策到期後,根據實際需要加以完善,以增強其自主創新能力。
(十二)支持創業風險投資企業的發展。對主要投資於中小高新技術企業的創業風險投資企業,實行投資收益稅收減免或投資額按比例抵扣應納稅所得額等稅收優惠政策。
(十三)扶持科技中介服務機構。對符合條件的科技企業孵化器、國家大學科技園自認定之日起,一定期限內免徵營業稅、所得稅、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對其他符合條件的科技中介機構開展技術諮詢和技術服務,研究制定必要的稅收扶持政策。
(十四)鼓勵社會資金捐贈創新活動。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通過公益性的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向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和經國務院批准設立的其他激勵企業自主創新的基金的捐贈,屬於公益性捐贈,可按國家有關規定,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時予以扣除。
三、金融支持
(十五)加強政策性金融對自主創新的支持。政策性金融機構對國家重大科技專項、國家重大科技產業化項目的規模化融資和科技成果轉化項目、高新技術產業化項目、引進技術消化吸收項目、高新技術產品出口項目等提供貸款,給予重點支持。
國家開發銀行在國務院批准的軟貸款規模內,向高新技術企業發放軟貸款,用於項目的參股投資。中國進出口銀行設立特別融資賬戶,在政策允許範圍內,對高新技術企業發展所需的核心技術和關鍵設備的進出口,提供融資支持。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對農業科技成果轉化和產業化實施傾斜支持政策。
(十六)引導商業金融支持自主創新。政府利用基金、貼息、擔保等方式,引導各類商業金融機構支持自主創新與產業化。商業銀行對國家和省級立項的高新技術項目,應根據國家投資政策及信貸政策規定,積極給予信貸支持。商業銀行對有效益、有還貸能力的自主創新產品出口所需的流動資金貸款要根據信貸原則優先安排、重點支持,對資信好的自主創新產品出口企業可覈定一定的授信額度,在授信額度內,根據信貸、結算管理要求,及時提供多種金融服務。
(十七)改善對中小企業科技創新的金融服務。商業銀行與科技型中小企業建立穩定的銀企關係,對創新活力強的予以重點扶持。加快建設企業和個人徵信體系,促進各類徵信機構發展,爲商業銀行改善對科技型中小企業的金融服務提供支持。
政府引導和激勵社會資金建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建立擔保機構的資本金補充和多層次風險分擔機制。探索創立多種擔保方式,彌補中小企業擔保抵押物不足的問題。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開展知識產權權利質押業務試點。
(十八)加快發展創業風險投資事業。制定《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配套規章,完善創業風險投資法律保障體系。依法對創業風險投資企業進行備案管理,促進創業風險投資企業規範健康發展。鼓勵有關部門和地方政府設立創業風險投資引導基金,引導社會資金流向創業風險投資企業,引導創業風險投資企業投資處於種子期和起步期的創業企業。在法律法規和有關監管規定許可的前提下,支持保險公司投資創業風險投資企業。允許證券公司在符合法律法規和有關監管規定的前提下開展創業風險投資業務。允許創業風險投資企業在法律法規規定的範圍內通過債權融資方式增強投資能力。
完善創業風險投資外匯管理制度,規範法人制創業風險投資企業外匯管理,明確對非法人制外資創業風險投資企業的有關外匯管理問題。
(十九)建立支持自主創新的多層次資本市場。支持有條件的高新技術企業在國內主板和中小企業板上市。大力推進中小企業板制度創新,縮短公開上市輔導期,簡化覈准程序,加快科技型中小企業上市進程。適時推出創業板。
推進高新技術企業股份轉讓工作。啓動中關村科技園區未上市高新技術企業進入證券公司代辦系統進行股份轉讓試點工作。在總結試點經驗的基礎上,逐步允許具備條件的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未上市高新技術企業進入代辦系統進行股份轉讓。在有條件的地區,地方政府應通過財政支持等方式,扶持發展區域性產權交易市場,拓寬創業風險投資退出渠道。支持符合條件的高新技術企業發行公司債券。
(二十)支持開展對高新技術企業的保險服務。支持保險公司發展企業財產保險、產品責任保險、出口信用保險、業務中斷保險等險種,爲高新技術企業提供保險服務。(二十一)完善高新技術企業的外匯管理政策。國家外匯管理局根據高新技術企業的實際需要,充分滿足高新技術企業貨物貿易和服務貿易用匯需求。深化境外投資外匯管理改革,支持國內企業設立海外研究開發設計機構、收併購國外研究開發機構或高新技術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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