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人才隊伍
(三十八)加快培養一批高層次創新人才。實施國家高層次創新人才培養工程,在基礎研究、高技術研究、社會公益研究等若干關係國家競爭力和安全的戰略科技領域,着力培養造就一批創新能力強的高水平學科帶頭人,形成具有中國特色的優秀創新人才羣體和創新團隊。打破論資排輩的現象,改進和完善學術交流制度,健全同行認可機制,使中青年優秀科技人才脫穎而出。
(三十九)結合重大項目的實施加強對創新人才的培養。制定人才培養規劃,實施國家重大工程和重大科技計劃項目,要重視和做好相關的創新人才培養工作。在國家科技計劃項目評審、驗收、國家重點實驗室評審、科研基地建設綜合績效評估中,把創新人才培養作爲重要的考評指標。
(四十)支持企業培養和吸引創新人才。改革和完善企業分配和激勵機制,支持企業吸引科技人才,允許國有高新技術企業對技術骨幹和管理骨幹實施期權等激勵政策。在高等學校和科研機構中設立面向企業創新人才的客座研究員崗位,選聘企業高級專家擔任兼職教授或研究員。制定和規範科技人才兼職辦法,引導和規範高等學校或科研機構科技人才到企業兼職。支持企業爲高等學校和職業院校建立學生實習、實訓基地。推進企業博士後科研工作,吸引優秀博士到企業從事科技創新。企業招聘高等學校畢業生和吸引優秀人才不受戶籍限制。制定相應的政策支持軍工等特殊崗位的創新人才培養和使用。
明確國有企業負責人對企業自主創新的領導職責。將企業技術創新投入和創新能力建設作爲國有企業負責人業績考覈的重要內容。
(四十一)支持培養農村實用科技人才。對科技人員面向農村和貧困地區開展技術創新服務予以政策支持。充分利用廣播、電視、網絡等遠程教育資源,提高廣大農民採用實用、先進農業技術的水平和職業技能。
(四十二)積極引進海外優秀人才。制定和實施吸引優秀留學人才和海外科技人才回國(來華)工作和爲國服務計劃,結合國家自主創新戰略、重大科技專項和重點創新項目,採取團隊引進、核心人才帶動引進等多種方式引進海外優秀人才。海外高層次留學人才回國工作不受用人單位編制、增人指標、工資總額和出國前戶籍所在地限制。外籍傑出科技人才申請來華工作許可、在華永久居留的條件可適當放寬,在其居留證件有效期內可辦理多次入境有效簽證。制定保障具有永久居留資格的在華外籍高層次人才合法權益的辦法。妥善解決好海外優秀人才回國(來華)工作的醫療保險、配偶就業、子女上學等問題。
(四十三)改革和完善科研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專業技術人才管理體制,分類推進專業技術職務制度改革。深化科研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全面實行聘用制度和崗位管理制度。科研事業單位可以自主設立各級創新崗位,自主聘用。實行固定崗位與流動崗位相結合,人員使用與項目、課題相結合的制度。除涉密崗位外,推行關鍵崗位和科研項目負責人面向國內外公開招聘制度。對科研機構的新進人員可實行人事代理制度。鼓勵科研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參加社會保險,積極推進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完善科技人員向企業流動的社會保險關係接續辦法。按照事業單位工資改革的要求,改革和規範科研單位工資分配製度,建立以崗位工資、績效工資爲主要內容的收入分配製度,禁止違反規定將國家科研項目經費用於分配。
(四十四)建立有利於激勵自主創新的人才評價和獎勵制度。建立符合科技人才規律的多元化考覈評價體系,對科學研究、科研管理、技術支持、行政管理等各類人員實行分類管理,建立不同領域、不同類型人才的評價體系,明確評價的指標和要素。改革和完善國家科技獎勵制度,建立政府獎勵爲導向、社會力量獎勵和用人單位獎勵爲主體的激勵自主創新的科技獎勵制度,把發現、培養和凝聚科技人才特別是尖子人才作爲國家科技獎勵的重要內容。建立和完善科技信用制度,對承擔國家科技計劃項目和從事相關管理的人員、機構進行信用監督,增強道德規範,促進學風建設。
八、教育與科普
(四十五)充分發揮高等學校在自主創新中的重要作用。深化高等教育改革,調整高等教育結構,加強重點學科建設。主動適應經濟社會發展對各類專門人才的需求,優化學科專業佈局,促進學科交叉融合,抓緊培養緊缺人才。紮實推進高水平大學建設,提高高等學校創新能力和社會服務能力,建成若干所世界一流大學和一批高水平研究型大學。創新研究生培養機制,着力培養創新精神與實踐能力。堅持產學研結合,鼓勵和支持高等學校同企業、科研機構建立多渠道、多形式的緊密型合作關係,共同培養創新人才,聯合開展創新活動。擴大研究生派出規模,完善選派辦法,在更高層次上開展國際科技和高層次人才培養合作。
(四十六)大力發展與改革職業教育。加快技能型緊缺人才的培養和農村轉移勞動力的培訓。切實加強職業教育基礎能力建設,擴大中等職業教育的辦學規模,提高高等職業院校的辦學質量,大力推行工學結合、校企合作的人才培養模式。
(四十七)全面推進素質教育。大力推進基礎教育課程改革和教學改革,加強和改進德育、智育、體育和美育,使青少年主動地生動活潑地得到發展。大力倡導啓發式教學,注重培養學生動手能力,從小養成獨立思考、追求新知、敢於創新、敢於實踐的習慣。切實加強科技教育。廣泛運用現代遠程教育手段,倡導新的學習方式和教學方式。積極開發併合理利用校內外各種課程資源,發揮圖書館、實驗室、專用教室及各類教學設施和實踐基地的作用,廣泛利用校外的展覽館、科技館等豐富的資源,加強中小學生科技活動場所建設,拓寬中小學生知識面和鍛鍊實踐能力。
(四十八)大力發展科普事業。實施全民科學素質行動計劃,形成尊重科學、崇尚創新的濃厚社會氛圍。加強國家科普能力建設。建立科普事業的良性運行機制。建立科研機構、大學定期向社會公衆開放制度。鼓勵著名科學家和其他專家學者參與科普創作。切實加強科普場館建設。
九、科技創新基地與平臺
(四十九)加強實驗基地、基礎設施和條件平臺建設。圍繞經濟社會發展和國家安全的重大戰略需求,在新興交叉前沿領域的戰略空白領域建設若干學科交叉、綜合集成、機制創新的國家實驗室。以國家實驗室、國家重點實驗室、國家工程實驗室、國防科技重點實驗室、國家工程(技術研究)中心、企業技術中心或研究開發中心等爲依託,組織實施重大自主創新項目,吸引和凝聚高水平人才,推動項目、基地、人才的有機結合。
重點建設一批科研基礎設施和大型科學儀器、設備共享平臺,自然科技資源共享平臺,科學數據共享平臺,科技文獻共享平臺,成果轉化公共服務平臺,網絡科技環境平臺等,全面加強對自主創新的支撐。
(五十)加大對公益類科研機構的穩定支持力度。進一步推進和完善公益類科研機構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改革。對已實行分類改革的國務院部門屬公益類科研機構,經驗收合格後,按照重新覈定的非營利科研編制,從2006年起大幅度提高投入力度,達到與其承擔國家科研和公益服務相適應的水平。
(五十一)加強企業和企業化轉制科研機構自主創新基地建設。國家支持企業特別是大企業建立研究開發機構。依託具有較強研究開發和技術輻射能力的轉制科研機構或大企業,集成高等學校、科研院所等相關力量,在重點領域建設一批國家工程實驗室,開展面向行業的競爭前技術、前沿技術和軍工配套、軍民兩用技術研究。
完善轉制科研機構業績考覈辦法,建立起促進其技術創新的業績考覈指標體系。在經營業績考覈指標(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率、淨資產收益率)中,合理剔除非經營性資產的影響因素。
(五十二)加強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建設。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要推進“二次創業”,深化管理體制改革,加強軟環境建設,努力成爲促進技術進步和增強自主創新能力的重要載體,成爲帶動區域經濟結構調整和經濟增長方式轉變的強大引擎,成爲高新技術企業“走出去”參與國際競爭的服務平臺,成爲搶佔世界高技術產業制高點的前沿陣地。
(五十三)推進科技創新基地與條件平臺的開放共享。擴大科技創新基地與條件平臺向全社會的開放,建立和完善國家科研基地和科研基礎設施向企業和社會開放共享的機制和制度。把面向企業和社會提供服務,作爲考覈其運行績效的重要指標。
十、加強統籌協調
(五十四)建立和健全合理配置科技資源的統籌機制。完善財政部門與科技等部門科技資源配置的協調機制。完善統計方法,提高研究與開發統計數據質量。強化科技預算的執行監督,確保財政科技投入目標的實現。建立創新資源配置的信息交流制度,防止重複立項和資源分散、浪費。
(五十五)建立政府採購自主創新產品的協調機制。由財政部門牽頭,科技、發展改革等相關部門參加組成協調機構,制定政府採購自主創新產品的具體辦法,審查實施情況,協調和解決實施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五十六)建立引進技術消化吸收和再創新的協調機制。由國家綜合經濟部門牽頭,科技、教育、財政、商務、稅務、海關、質檢、知識產權等相關部門參加組成協調機構,制定重大產業技術和裝備引進政策,組織協調並監督重大引進技術的消化吸收再創新工作。
(五十七)促進“軍民結合、寓軍於民”。建立促進軍民科技資源協調配置的聯席會議制度。加強軍民科技計劃的銜接與協調。建立軍用、民用自主創新信息共享平臺,促進軍用、民用技術研究開發需求的互通交流及創新成果的雙向轉移。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起草、制定促進軍民結合、寓軍於民的國防科研生產和武器裝備採購法等法律法規以及相關配套制度。制定軍品承研、承製單位資格審查認證辦法,引入基於資格審查的軍品市場準入制度,擴大軍品市場的准入範圍,將符合條件的民口科研機構和企業納入裝備承研承製單位名錄。
在滿足軍用要求的前提下,積極採用先進適用的民用標準用於武器裝備研製,建立國家標準、軍用標準和行業標準協調互補的標準體系。對承擔武器裝備科研生產任務的民口企事業單位給予必要的政策支持。(五十八)要認真做好實施《規劃綱要》、建設創新型國家的宣傳工作。
(五十九)國務院各有關部門要依據本文件要求制定必要的實施細則。
(六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結合本地實際,依照法定權限制定相應的具體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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