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政府採購
(二十二)建立財政性資金採購自主創新產品制度。建立自主創新產品認證制度,建立認定標準和評價體系。由科技部門會同綜合經濟部門按照公開、公正的程序對自主創新產品進行認定,並向全社會公告。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在獲得認定的自主創新產品範圍內,確定政府採購自主創新產品目錄(以下簡稱目錄),實行動態管理。加強預算控制,優先安排自主創新項目。各級政府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以下統稱採購人)用財政性資金進行採購的,必須優先購買列入目錄的產品。採購人在編制年度部門預算時,應當標明自主創新產品。財政部門在預算審批過程中,在採購支出項目已確定的情況下,優先安排採購自主創新產品的預算。發揮財政、審計與監察部門的監督作用,督促採購人自覺採購自主創新產品。國家重大建設項目以及其他使用財政性資金採購重大裝備和產品的項目,有關部門應將承諾採購自主創新產品作爲申報立項的條件,並明確採購自主創新產品的具體要求。在國家和地方政府投資的重點工程中,國產設備採購比例一般不得低於總價值的60%。不按要求採購自主創新產品,財政部門不予支付資金。
(二十三)改進政府採購評審方法,給予自主創新產品優先待遇。在政府採購評審方法中,須考慮自主創新因素。以價格爲主的招標項目評標,在滿足採購需求的條件下,優先採購自主創新產品。其中,自主創新產品價格高於一般產品的,要根據科技含量和市場競爭程度等因素,對自主創新產品給予一定幅度的價格扣除。自主創新產品企業報價不高於排序第一的一般產品企業報價一定比例的,將優先獲得採購合同。以綜合評標爲主的招標項目,要增加自主創新評分因素併合理設置分值比重。
經認定的自主創新技術含量高、技術規格和價格難以確定的服務項目採購,可以在報經財政部門同意後,採用競爭性談判採購方式,將合同授予具有自主創新能力的企業。
完善自主創新產品政府採購合同管理,拒絕接受或提供合同約定自主創新產品的,財政部門應責令其糾正,否則不予支付採購資金。
(二十四)建立激勵自主創新的政府首購和訂購制度。國內企業或科研機構生產或開發的試製品和首次投向市場的產品,且符合國民經濟發展要求和先進技術發展方向,具有較大市場潛力並需要重點扶持的,經認定,政府進行首購,由採購人直接購買或政府出資購買。
政府對於需要研究開發的重大創新產品或技術,應當通過政府採購招標方式,面向全社會確定研究開發機構,簽訂政府訂購合同,並建立相應的考覈驗收和研究開發成果推廣機制。
(二十五)建立本國貨物認定製度和購買外國產品審覈制度。採購人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規定,優先購買本國產品。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本國貨物認定標準。採購人需要的產品在中國境內無法獲取或者無法以合理的商業條件獲取的(在中國境外使用除外),在採購活動開始前,需由國家權威認證機構予以確認並出具證明。採購外國產品時,堅持有利於企業自主創新或消化吸收核心技術的原則,優先購買向我轉讓技術的產品。
(二十六)發揮國防採購扶持自主創新的作用。國防採購應立足於國內自主創新產品和技術。自主創新產品和技術滿足國防或國家安全需求的,應優先採購。政府部門對於涉及國家安全的採購項目,應首先採購國內自主創新產品,採購合同應優先授予具有自主創新能力的企業或科研機構。
五、引進消化吸收再創新
(二十七)加強對技術引進和消化吸收再創新的管理。凡由國家有關部門和地方政府覈准或使用政府投資的重點工程項目中確需引進的重大技術裝備,由項目業主聯合制造企業制定引進消化吸收再創新方案,作爲工程項目審批和核準的重要內容,報請國家有關主管部門審批(覈准)後實施。
加強對引進技術工作的諮詢和評估。重大技術和重大裝備的引進消化吸收和再創新方案須經有關部門聯合組織的專家委員會進行諮詢論證,明確消化吸收和再創新的計劃、目標和進度。將通過消化吸收是否形成了自主創新能力,作爲對引進項目驗收和評估的重要內容。(二十八)鼓勵引進國外先進技術,定期調整鼓勵引進技術目錄。
對國內尚不能提供、且多家企業需要引進的重大裝備,國家鼓勵統一招標,引導外商聯合國內企業投標;在進口裝備的同時,應當引進先進設計製造技術,並支持國內企業儘可能多地參與分包和實現本地製造。
(二十九)限制盲目、重複引進。定期調整禁止進口限制進口技術目錄。限制進口國內已具備研究開發能力的關鍵技術;禁止或限制進口高消耗、高污染和已被淘汰的落後裝備和技術。
(三十)對企業消化吸收再創新給予政策支持。對消化吸收再創新形成的先進裝備和產品,納入政府優先採購的範圍。對訂購和使用國產首臺(套)重大裝備的國家重點工程,國家優先予以安排。建立由項目業主、裝備製造企業和保險公司風險共擔、利益共享的重大裝備保險機制,引導項目業主和裝備製造企業對國產首臺(套)重大裝備投保。
(三十一)支持產學研聯合開展消化吸收和再創新。對重大裝備的引進,用戶單位應吸收製造企業、高等學校和科研院所參與,共同跟蹤國際先進技術的發展,並在消化吸收的基礎上,共同開展自主創新活動。在國家科技基礎設施建設中,優先支持在重點產業中由產學研合作組建的技術平臺,承擔重大引進技術消化吸收再創新任務。(三十二)實施促進自主製造的裝備技術政策。針對國民經濟、社會重點發展領域和重點工程,由綜合經濟部門牽頭,並由使用部門和製造部門共同參與制定國家裝備技術政策,積極推進重大裝備的自主製造。國家和地方重點工程建設項目採用重大裝備和技術,應符合裝備技術政策。
六、創造和保護知識產權
(三十三)掌握關鍵技術和重要產品的自主知識產權。國家科技部門、綜合經濟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按照行業和領域特點共同編制並定期發佈應掌握自主知識產權的關鍵技術和重要產品目錄,國家科技計劃和建設投資應當對列入目錄的技術和產品的研製予以重點支持。對開發目錄中技術和產品的企業在專利申請、標準制定、國際貿易和合作等方面予以支持,形成一批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知名品牌和較強國際競爭力的優勢企業。
國家科技部門會同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建立知識產權信息服務平臺,支持開展知識產權信息加工和戰略分析,爲自主知識產權的創造和市場開拓提供知識產權信息服務。
(三十四)積極參與制定國際標準,推動以我爲主形成技術標準。國家科技計劃支持重要技術標準的研究,引導產學研聯合研製技術標準,促使標準與科研、開發、設計、製造相結合。政府主管部門加強對行業協會等制定重要技術標準的指導協調,支持企業、社團自主制定和參與制定國際技術標準,鼓勵和推動我國技術標準成爲國際標準。國家建立標準服務平臺,支持加快國外先進標準向國內標準的轉化,重點支持企業通過再創新推動以我爲主形成技術標準。
(三十五)切實保護知識產權。建立健全知識產權保護體系,加大保護知識產權的執法力度,營造尊重和保護知識產權的法治環境。科研機構、高等學校和政府有關部門要加強從事知識產權保護和管理工作的力量。國家科技計劃和各類創新基金對所支持項目在國外取得自主知識產權的相關費用,按規定經批准後給予適當補助。切實保障科技人員的知識產權權益,職務技術成果完成單位應對職務技術成果完成人和在科技成果轉化中作出突出貢獻人員依法給予報酬。依法保護非職務發明成果完成人的合法權益。
建立重大經濟活動的知識產權特別審查機制。有關部門組織建立專門委員會,對涉及國家利益並具有重要自主知識產權的企業併購、技術出口等活動進行監督或調查,避免自主知識產權流失和危害國家安全。同時,也要注意防止濫用知識產權制約創新。
(三十六)縮短髮明專利審查週期。改革發明專利審查方式,提高專利實質審查工作效率,縮短審查週期。對國家科技、經濟、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的或具有國際競爭力的自主創新成果,發揮專利制度的積極作用,依法維護國家利益。
(三十七)加強技術性貿易措施體系建設。加快建立我國符合國際通行規則的技術性貿易措施體系。政府有關部門應建立和完善技術性貿易措施的通報協調機制、快速反應機制和研究評議體系。政府部門、行業協會、地方和企業聯合建立包括技術預警在內的國外技術性貿易措施預警機制,密切跟蹤我國產品目標出口國的技術法規、標準及合格評定程序和檢驗檢疫要求的變化,對出口可能遭遇的技術性貿易措施進行實時監測和發佈預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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