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航空運輸承運人賠償責任限額規定》將於今天發佈,並將於3月28日起正式施行,我國國內航班賠償責任限額從7萬元提高到40萬元人民幣。新規定同時提高了旅客的隨身攜帶物品、托運行李及貨主的貨物的賠償責任限額。
新規定適用於我國國內民用航空運輸中發生的損害賠償,除民航法另有規定外,民用航空運輸承運人在下列賠償責任限額內按照實際損害承擔賠償責任:一是對每名旅客的賠償責任限額爲人民幣40萬元;二是每名旅客隨身攜帶物品的賠償責任限額爲人民幣3000元;三是對每名旅客託運的行李和對運輸的貨物的賠償責任限額,每公斤爲人民幣100元。規定同時明確了今後賠償責任限額的調整,由民航總局制定,報國務院批准後公佈執行。
《國內航空運輸承運人賠償責任限額規定》今出臺
經國務院批准,民航總局今天出臺《國內航空運輸承運人賠償責任限額規定》(以下簡稱《新規》)。《新規》將航空公司對每名旅客的賠償責任限額從過去的7萬元提高到了40萬元人民幣。
賠付高限漲了近5倍
《新規》對原規定的修改表現在三個方面,凡是我國國內民用航空運輸中發生的損害賠償均適用於《新規》:對每名旅客的賠償責任限額從7萬提高到40萬元;對每名旅客隨身攜帶物品最高給予3000元的賠償;對每名旅客託運的行李和對運輸的貨物每公斤將賠償100元。
保險民航各賠各的
另外,航空公司對旅客支付的賠償金額與保險公司對旅客賠償額度無關。《新規》明確了旅客自行向保險公司投保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保險的,該項保險金額的給付,不免除或減少航空公司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
老問題按老辦法賠
據瞭解,《國內航空運輸承運人賠償責任限額規定》將於3月28日起正式施行。而1989年發佈、1993年修訂的《國內航空運輸旅客身體損害賠償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自新《規定》施行之日起發生的空難賠償或對旅客、貨主的各種損害賠償,適用新《規定》。新《規定》施行之前的空難賠償或各種國內航空運輸中的損害賠償,仍按照原《暫行規定》執行。
未規定延誤賠償限額
新《規定》中並未規定延誤賠償的限額問題,對於延誤給旅客造成的損失,仍應按照民航法以及其他民事法律規範的有關規定處理。按照民航法的有關規定,旅客、行李或者貨物在航空運輸中因延誤造成的損失,承運人應當承擔責任;但是,承運人證明本人或者其受僱人、代理人爲了避免損失的發生,已經採取一切必要措施或者不可能採取此種措施的,不承擔責任。
權威解讀
國內高限爲何低於國際標準
●主講人:民航總局政策法規司司長袁耀輝
問:爲什麼高限標準定爲40萬元?
答:航空運輸承運人賠償責任限額是指承運人對於航空運輸中發生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的金額是有限度的,實際損害超過限額的部分則不予賠償。
新《規定》確定限額爲40萬元,是綜合考慮公民收入水平和航空公司承受能力。2005年我國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爲10450元,按照遇難旅客30年的收入計算,再加上遇難旅客喪葬費、家屬往返食宿費等,所以將航空運輸承運人對每名旅客的賠償責任限額規定爲40萬元人民幣。
問:爲什麼國內航空公司賠償高限比國際標準低?
答:《統一國際航空運輸某些規則的公約》(1999年蒙特利爾公約)規定了國際航空運輸承運人對旅客傷亡的雙梯度責任制度,在第一梯度下,無論承運人是否有過錯,都要對旅客的死亡或者身體傷害承擔以10萬特別提款權,約合112萬人民幣爲限額的賠償責任,明顯高於國內40萬元的水平。
之所以存在差別,是因爲我國目前的人均收入水平和經濟發展水平仍較低;40萬元的高限界定兼顧了國家、企業、公民三者利益平衡。隨着物價上漲、人民收入和生活水平提高等因素,40萬元的高額幾年後可能滯後,爲此主管部門將適時調整限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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