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男子姜某喝醉酒後與前妻王某發生爭吵,放火欲泄私憤。日前,天津市南開區法院一審以放火罪判處姜某有期徒刑3年。
經審查明,被告人姜某與王某離婚後,分居在夥單內,王某與女兒住小間,姜某住大間。去年11月22日15時許,姜某酒後因故與王某發生爭吵,后王某與女兒躲在屋內,將房門鎖住。姜某見狀,從廁所內取出一個裝着汽油的可樂瓶子,先將瓶內的部分汽油倒向前妻與女兒居住的房門與地面之間的縫隙處,再灌入居室內,隨後點燃汽油。母女二人見狀,一邊報警一邊奮力將火撲滅,除了房門及牆壁被火燻黑外,母女二人均無受傷。
法院經審理認爲,被告人姜某爲泄私憤,在居民樓內他人的居室門外倒汽油並點火,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爲已構成放火罪。被告人的放火行爲因被害人撲救及時,未造成嚴重後果,依法酌情從輕判處,故作出如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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