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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初剛剛刑滿釋放的犯罪嫌疑人,找到已經另嫁他人的昔日女友,以了斷兩人關係爲名,將被害人約出並帶至其住所,將其強姦並強迫對方喝下大量安眠藥後,將被害人捆綁拘禁了兩天。日前,本市北辰區人民檢察院經過依法審查,以涉嫌強姦罪、非法拘禁罪將其再次批准逮捕。此時,距其被釋放剛剛過去四十天。
2003年年底,剛剛出獄的犯罪嫌疑人李華(化名)與被害人楊雲(化名)相識並同居。2004年7月,李華因盜竊罪又被判刑,楊雲隨後與他人結婚。2006年1月20日,李華服刑期滿被釋放。他找到被害人楊雲,提出要在正月十五前給他2000元錢來了結他們之間的事,但沒有得逞。2月11日,李華又找到被害人楊雲的姐姐,要求見楊雲一面,並約定轉天下午1點在東北角新華書店見面,楊雲如約而至。接着,李華以“找個安靜地方談談他們之間的事”爲由將楊雲帶至北辰區西堤頭鎮其租住處,強行與其發生性關係,又迫使其吃下40餘片安眠藥後,將其用膠帶捆綁,並限制其人身自由。2月14日下午,楊雲趁李華熟睡之機,藉助牀上的木板把膠帶蹭開後逃出報案,李華隨後被警方抓獲。
面對公安機關和檢察官的訊問,李華稱被害人是自願與其發生關係,以表達對他的歉意,自己的行爲不能定性爲強姦罪,辦案檢察官通過細緻偵查及環環緊扣的證據鎖鏈,戳穿了李華的狡辯。
定案依據:李華辯稱安眠藥是楊雲自己吃的,但一個有正常思維的人是不會吃下如此大劑量的安眠藥,並自願被別人捆綁的。李華又稱楊雲本人同意陪他呆兩天,自己沒有限制其自由,卻對捆綁被害人的行爲不能做出合理解釋。同時,被害人診斷證明證實被害人左腕部有淤斑、軟組織挫傷,也從側面證明被害人被捆綁是非自願的,且有過掙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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