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曾報道過的前體院招辦主任管某涉嫌貪污受賄案昨天又一次在天津市河西區法院開庭審理。檢察機關在補充偵查中又發現重大案情,遂撤回原起訴,重新提起公訴。值得關注的是,此次管某被指控涉嫌貪污的金額從原來的9萬元增加到了119萬元。
公訴機關指控,管某於2002年7月起任本市體育學院招生與就業辦公室主任,負責本學院招生及錄取等工作。2003年八九月間,管某利用職務之便多次侵吞單位公款,其中,截留學院兩處培訓基地負責人代繳的學生單招擴招費兩筆,各44萬元;收取多位學生家長交納的單招擴招費共計8萬元;此外,他還以外甥呂某的名義開設銀行卡,先後多次以“統招定向費”“統招擴招費”“單招擴招費”
等名義,收取人民幣81萬元。綜上,管某利用職務之便共計截留公款177萬元,除公務支出外,他將其中的119萬元予以侵吞。另外,公訴機關還指控,管某收受他人給予的感謝費1萬元,並據爲己有。檢察機關據此指控管某涉嫌犯有貪污罪和受賄罪。
庭上,管某的表現較爲平靜。他說:“(指控的)事實對,除截留問題,其他(與事實)一樣,數額也一樣。”對其中多項指控,管某均稱“我只能說,可能是我收的”以表示記不清了。公訴人問他:“你收這些錢,招辦的其他人知道嗎?”管某說:“我沒有必要讓他們知道。”“領導知道嗎?”“我統計後向領導彙報。”“如果你不彙報真實情況的話,領導掌握嗎?”“只要他想掌握就能掌握,你們(指公訴機關)通過調查不是也能瞭解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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