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世洪在二審期間檢舉了他人重大犯罪線索,具有悔罪表現
3月21日,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對原武漢市委常委、武漢市公安局黨委書記、武漢市政法委書記、武漢市公安局局長楊世洪貪污、受賄、挪用公款一案宣告二審判決,數罪併罰,判處楊世洪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130萬元。
1994年4月至1999年11月間,楊世洪利用擔任江岸區委副書記、區政府區長的職務之便,夥同袁明藻共同貪污公款368.96萬餘元人民幣,楊世洪分得184.38萬餘元。
1994年至2003年間,楊世洪在擔任江岸區政府區長、江岸區委書記、江岸區工程指揮部指揮長、武漢市委常委、市政法委書記、市公安局黨委書記、局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爲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賄賂211.5萬元人民幣、1萬元港幣、10.1萬元美元和價值51.108萬元的兩套住房。1996年10月間,楊世洪還夥同袁明藻從江岸區重點辦工程款中借款100萬元給他人使用,收取利息二人私分。
此案經湖北省黃石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以楊世洪犯貪污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五十萬元;犯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八十萬元;犯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130萬元。
一審宣判後,楊世洪不服提出上訴。省高院經二審,認爲原判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對楊世洪定罪準確,量刑適當。但二審期間,楊世洪檢舉了他人重大犯罪線索,具有認罪悔罪表現,二審法院認爲可以對其從輕處罰。故對楊世洪犯貪污罪的量刑部分改判爲無期徒刑,維持原審對其犯受賄罪、挪用公款罪的判決。
同時宣判的還有同案被告人袁明藻。二審維持了原審判處其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70萬元的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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