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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說:爲了儘快地獲得自由,李文娟一到馬三家勞教所就向當地所屬的瀋陽市于洪區法院提起了上訴,要求撤銷鞍山市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對她所作出的勞動教養決定。
記者:當時由拘留變成勞教的時候他們告訴你什麼原因了嗎?他們有沒有提供什麼證據?
李文娟(原遼寧省鞍山市國稅局公務員):他們沒有找我詢問,更沒有找我覈實,也沒有質證,舉報是《憲法》賦予公民的權利,上訪也是國家允許的,他們說我舉報,給我定的罪名是舉報上訪擾亂罪,我沒有到任何部門去擾亂秩序,這種擾亂也不存在。
解說:瀋陽市于洪區法院受理了李文娟的上訴,並於2004年12月10日一審開庭,但是判決結果遲遲沒有下達。就在這段時間裏,李文娟又被鞍山市國稅局第二次以曠工爲理由辭退,而且她還收到了兩封奇怪的來信。
李文娟(原遼寧省鞍山市國稅局公務員):給我馬三家那個勞教所寄了兩封恐嚇信而且打恐嚇電話告訴家裏人不要管我的事,誰要管我的事就將受到懲罰。
解說:在李文娟被勞教的日子裏,她的家人由於擔心安全問題都很少出門。
李文娟(原遼寧省鞍山市國稅局公務員):孩子呢一年都沒有上學,害怕他們害他,覺得對不起孩子,他沒有得到同齡孩子那些歡樂,教育全沒得到,而且一天連門都不敢出,家裏人連買菜都得親戚給送來,都不敢出去。
解說:2005年7月18日,李文娟的勞動教養終於結束,但是她起訴鞍山市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的判決仍然沒有下達。
李文娟(原遼寧省鞍山市國稅局公務員):我還是揹着這個犯罪的這種罪名,再一個也害怕被人害了,我還是在躲藏着生活。
解說:就這樣,李文娟一直苦苦等待着法院對她的判決。
解說:爲了早日獲得判決,李文娟的家人曾經到全國人大等單位幾次上訪。終於在2005年10月27日,瀋陽市于洪區法院做出一審判決,李文娟勝訴,撤銷對她的勞動教養決定。
李文娟(原遼寧省鞍山市國稅局公務員):後來還是在全國人大的監督下才下達了這個判決。
解說:于洪區法院一審判決認爲,被告鞍山市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提供的21份證據不符合證據規則,而李文娟提供的證據能夠證明原告向有關機關舉報問題是正當行爲。因此對李文娟所做的勞動教養決定認定事實不清,主要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但鞍山市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不服這個判決,並提起了上訴,後來不久又主動提出撤訴。李文娟終於獲得清白。
李文娟(原遼寧省鞍山市國稅局公務員):我當時是非常地高興,我想真是邪不壓正,他們權力再大也見不了陽光。
記者:但你付出的你不覺得太多了嗎?
李文娟(原遼寧省鞍山市國稅局公務員):我覺得是太多了,是出乎我的意料的。
記者:那你能夠感受到周圍的人對你這種做法,他們怎麼評價?
李文娟(原遼寧省鞍山市國稅局公務員):他們只是覺得呢太傻了太不值了。
記者:所有的人嗎?誰都這麼認爲嗎?
李文娟(原遼寧省鞍山市國稅局公務員):我認識大部分人都是這樣認爲的,我哥哥埋怨我,你看你四十多歲的人了,怎麼這麼傻呢,媽差不點死在你的手裏,我媽當時聽說我被抓進去以後,馬上就送醫院搶救了,但是她還算命大,還活過來了,就這樣我母親每次看到我就拉着我的手哭。
李文娟(原遼寧省鞍山市國稅局公務員):我兒子呢不愛說話了,性格變得特別孤獨,後來給他買了小鳥兒,他沒有任何小朋友跟他玩兒,就在家呆着,有了這個小鳥以後呢,他跟這個鳥兒作個伴,一天跟小鳥嘮嘮嗑解解悶兒。
李文娟(原遼寧省鞍山市國稅局公務員):這件事我確實對不起我這個家庭,但是我見到那種事,我還不能不管,就我這種性格,但是我不會像以前那麼做了,你能力太小了,想扭轉這個局面也扭轉不了。
記者:當你具備什麼能力的時候,你覺得這個問題可以解決?
李文娟(原遼寧省鞍山市國稅局公務員):恐怕我這一生也不會具備那種能力。
記者:你描述一下當一個人具備什麼能力的時候可以向上反映這個問題並且可以得到解決?
李文娟(原遼寧省鞍山市國稅局公務員):這種能力那就是說他有一定的權力吧,有一定的關係。
記者:經歷了這麼多事情,你覺得你作爲一個舉報人你希望得到什麼樣的保護?
李文娟(原遼寧省鞍山市國稅局公務員):首先是人身安全方面的保護,第二個就是說我原來有的工作也不能因此被辭退,家庭各個方面,因此都受到了一定的衝擊吧。
解說:目前在《刑事訴訟法》、《刑法》和中紀委、最高人民檢察院的有關規定中都有保護舉報人的法律法規,但是據多家媒體的報道,舉報人被打擊報復的現象仍然不斷髮生,很難得到有效的保護。那麼這究竟是爲什麼呢?記者採訪了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何家弘。
何家弘(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具體從法律來講,我覺得我們的法律規定太過抽象,缺少具體的可操作性,比如說我們法律規定公檢法三機關都要保障舉報人或者證人的這種安全,它都有這種責任,但是在訴訟過程中呢,這三機關實際有一個銜接的問題,法律並沒有明確規定究竟三機關中哪個機關要負責來保護,或者說你在具體這個機關裏邊由什麼樣的部門來保護,在實踐中就有時候形成一種互相推諉,責任不明都應該保護,實際上可能誰也沒有保護,所以就造成了我們舉報人或者證人的保護沒有能夠落實。
解說:在今年的全國十屆人大四次會議上,人大代表童海保提出議案建議制定出臺《證人保護法》,爲保護舉報人立法已經成爲社會關注的一個熱點問題。在立法中,舉報人保護法一般都包含在《證人保護法》中,目前世界很多國家都有專門的證人保護法的來保護舉報人。
何家弘(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整個證人(包括舉報人保護)制度的完善是我們國家司法改革非常重要的一個現實問題,當然立法只是一個層面,另外就要確立相應的制度機制來保障它在司法實踐中的落實。
解說:2001年,全國人大開始研究論證修改《刑事訴訟法》和《民事訴訟法》,其中就涉及到建立證人和舉報人保護制度,並有望在2007年出臺,何家弘教授曾經參加了這個論證過程。
記者:現在在我們國家在舉報的時候,這個舉報的材料通常好像都是會轉回到被舉報的單位或是被舉報的人的手裏,這種做法是符合我們現在的規定的嗎?
何家弘(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我覺得這是不符合的,因爲這個舉報人你作爲受理舉報的機關,實際你按法律規定你有保密的義務。
記者:如果說舉報人或者說證人,他舉報的材料是失實的或者是部分失實的,他還能得到保護嗎?
何家弘(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國家也應該保護使他不受到有關人員的打擊報復。
記者:換句話說如果舉報人舉報的事實是不屬實的,但是也不應該受到打擊報復。
何家弘(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對,但如果他是屬於故意誣告故意陷害,那麼應該由國家的有關司法機關來追究他的責任,你也不能說被舉報人,因此就好像我就有理由就打擊報復你,這個也是法律所不允許的。
解說:2004年6月25日,國家審計署在審計報告中指出對788戶企業稅收徵管情況的審計調查發現,2002年到2003年9月共少繳稅款251億元,而少徵稅款的原因主要是由稅務機關人爲調節造成的。
李文娟(原遼寧省鞍山市國稅局公務員):我舉報的問題在稅務系統是存在着普遍性和共性,其實舉報,現在這個社會上的人都認爲這個舉報好像是冒天下大不韙的事,其實這個事我覺得是很正義的,但是卻走不上前臺來,我不理解,這是說心裏話的。
記者:李文娟她舉報了以後,她周圍的人普遍的看法都是覺得她太傻了太不值了。
何家弘(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其實這是對法制來講是最大的悲哀,它對社會的法治還有一種深遠的影響,我們現在中國我覺得要建設現代法治國家,很重要一點我們借用古人的話就要做到奉法者強,就是在一個國家裏面遵紀守法的人或者說敢於弘揚正氣的人成爲社會中的強勢羣體,其實大家出來舉報違法犯罪行爲,這就是在弘揚正氣,如果在一個社會中這個人都不敢出來舉報犯罪了,那就變成了奉法者弱,這個國家的法治狀況那就是非常可悲的了。
解說:直到現在李文娟仍然沒有工作,她一直在期待着能夠恢復她原來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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