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集體合同規定》第二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和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統稱爲用人單位)可與本單位職工進行工資集體協商。根據具體情況不同,用人單位可採取單獨開展工資集體協商、簽訂工資集體協議等協商形式,也可開展區域性、行業性工資集體協商,簽訂區域性、行業性工資協議。昨日,天津市總工會就工資集體協商有關問題向廣大企業、職工進行解答。
解讀1
工資集體協商一般包括哪些內容?
答:根據《工資集體協商試行辦法》第七條規定,工資集體協商一般包括以下內容:(1)工資協議的期限;(2)工資分配製度、工資標準和工資分配形式;(3)職工年度平均工資水平及其調整幅度;(4)獎金、津貼、補貼等分配辦法;(5)工資支付辦法;(6)變更、解除工資協議的程序;(7)工資協議的終止條件;(8)工資協議的違約責任;(9)雙方認爲應當協商約定的其他事項。
解讀2
職工方協商前收集哪些信息?
答:收集物價上漲指數,地區最低工資標準,勞動力市場工資指導價位,工資指導線,地區、行業的職工平均工資水平,勞動效率的提高,企業的工資信息(上年度企業職工工資總額和職工平均工資水平),企業的利潤,企業經營狀況等。信息的取捨以有利於協商談判爲依據。可以通過網上查詢,行業內、周邊企業信息,統計部門和勞動保障部門發佈的信息,工會主席聯誼會等途徑收集信息。
解讀3
協議簽訂後履行哪些手續?
答:根據《集體合同規定》第三十七條規定,經雙方協商一致的集體合同草案,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通過後,由集體協商雙方首席代表簽字蓋章後方算成立。爲了確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用人單位應於協議簽訂後10日內持《工資協議》一式四份和雙方資格證明、工資協商過程中雙方的原始記錄(須有記錄員的簽字)、工資協商簽訂的情況說明(包括職代會通過的決議、企業是怎樣開展工資協商等的說明)以及其他規定報送的材料,按規定報送有管轄權的勞動保障部門審查。勞動保障部門就工資集體協商代表資格、《工資協議》的條款內容和簽訂程序等進行審查,審查的主要內容是:主體資格是否合法、協商程序是否合法、勞動標準是否合法,協議中有沒有侵害協商中某一方利益的條款。
解讀4
開展工資集體協商的要求由誰提出?
答:根據《集體合同規定》,職工和用人單位任何一方均可提出進行工資集體協商的要求。也就是說。無論是職工一方,還是用人單位一方,只要對單位工資分配製度、工資分配形式、工資收入水平等事項有協商要求,都可以按規定向另一方提出進行工資集體協商的要求。提出開展工資集體協商的一方應向另一方提出書面的協商意向書,在意向書中明確協商的時間、地點、內容等。一方接到另一方的協商意向書後,應於20日內予以書面答覆,確定是否同意進行工資集體協商,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進行集體協商。
解讀5
未建工會企業應如何開展工作? 答:根據《天津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辦法》及《關於貫徹實施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工資集體協商試行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的規定,未建立工會組織的企業,應由職工民主推選代表,並得到半數以上職工同意,或由企業上級工會組織代表職工與企業進行工資集體協商。
解讀6
職工方代表談判應把握哪些技巧?
答:(1)根據企業的生產經營狀況,確定幾套方案,當工資談不下來時,談休息休假,談福利,談補充保險等內容;(2)預計達到的期望值要一般低於談判時提出的目標,確保能實現期望值;(3)掌握好進退的度,有進有退,每次的妥協要集體討論,適時讓步;(4)掌握的材料按重要程度確定順序,依談判的情況確定提交的材料;(5)當談判陷入僵持時,可以採取讓其他代表發言或休會等方式解決。
解讀7
工資協議草案是否討論審議?
答:《工資集體協商試行辦法》第19條規定,工資協議草案必須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討論和審議,通過後才能簽訂正式的工資協議。《集體合同規定》第36條還規定,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職工代表或職工出席,且須經全體職工代表半數以上或全體職工半數以上同意,工資協議草案方獲通過。
解讀8
協議生效後雙方還應做哪些工作?
答:《工資集體協商試行辦法》第23條規定,協商雙方應於5日內將已生效的工資協議,通過公示欄、網絡、會議等適當形式向本方全體人員公佈。雙方還應對工資協議的履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工會應適時組織職工對工資協議的履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將履約情況向職代會或職工大會報告。
解讀9
工資協議一經簽訂還能改嗎?
答:工資協議一經簽訂原則上就不能更改了。但是如出現工資協議中約定的客觀情形發生重大變化,原來簽訂的工資協議條款無法正常履行時,通過協商,可以變更相關條款,簽訂新的協議,並按原程序報審。根據《集體合同規定》第40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變更或解除工資協議。
(1)用人單位因被兼併、解散、破產等原因,致使協議無法履行的;
(2)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協議無法履行或部分無法履行的;
(3)協議約定的變更或解除條件出現的;(4)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解讀10
工資總額是否可從成本中列支? 答:根據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天津市財政局、天津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印發<天津市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工資總額調控暫行辦法>的通知》規定,“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設立,具備健全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能夠實現有效自我約束自我激勵的企業,保持連續兩年(含兩年)以上盈利業績,實行工資集體協商的,可申請實行自主決定工資水平的辦法,並可以按當年實際發放的工資總額在成本中列支,不得出現工資結餘,否則要調整應納稅所得額,並按本企業適用稅率計徵企業所得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