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本報對一些會員卡的“套牢消費”現象進行了揭露,引起了廣大讀者的關注,不少讀者對張女士、曹先生的遭遇深有同感,那麼這類會員卡究竟不合理在哪呢?昨天下午,記者就此問題進行了多方調查。
消費者:言實不一讓人反感
報道刊登後,有相同經歷的陳先生給本報打來電話,他認爲商家在推銷會員卡時只是強調對消費者有利的地方,事後使用時卻設置了非常多的條條框框,實在讓消費者有種“被騙”的感覺。而當消費者想討個說法,看着商家再三託辭,反而覺得是自己沒完沒了,有時爲了面子,只能怪自己當初“耳根子軟”。因此,商家這種“言實不一”的推銷方式必定會惹來消費者的反感。曾在某健身中心購買會員卡的王女士對此也深有感觸,她當時看到健身中心促銷價格便宜,就買了一張60次卡,結果由於中間經常出差,半年期限過後,卡額只消費了三分之一,可商家卻稱當時購買會員卡已告知有時間限制,現在不能退還餘款。王女士認爲既然是次卡不是年卡就不應限定時間,這種商家單方決定的限制其實只是對商家有利,消費者往往處於一個被動地位。
商家:會員卡已成促銷慣例
一家大型健身中心負責人昨天接受採訪時表示,健身房銷售會員卡可以說非常普遍,但是有的商家爲了拉攏客源,低價促銷大推各種便宜的會員卡,而背後的限制卻增多了,一般消費者購買時在沒有比較的情況下很容易被現象矇蔽。他們曾經做過測算,消費者到健身中心鍛鍊一次平均成本在10元到20元,而商家不可能做賠本買賣,都是算好消費者不可能來這麼多次才制定的低價策略。同樣,會員制也成爲美容中心的消費慣例。昨天刊登的張女士消費的美容院老闆接受採訪時稱,這種提前交付幾千元購買會員卡是業內普遍做法。購買會員卡不僅均攤到單次價格便宜,還能穩定美容院客源,在競爭中固定一部分自己的消費羣體。這位負責人也坦言,現在的美容院由於門檻低,管理不規範,經營方式一般都是一上來儘量少投資,然後以顧客的預付款進貨,使美容院運轉。
律師:這種會員卡不受法律保護
金辰律師事務所的劉潤潔律師表明,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8年10月19日出臺的《會員卡管理試行辦法》定義:“會員卡是指發行人和其餘會員之間以契約形式確定的會員消費權利的直接消費憑證”。辦法規定,申請發行會員卡的機構,應當具備的條件中包括“淨資產總額不低於人民幣5000萬元”,“所涉及的經營項目主要是高爾夫球俱樂部等高消費體育運動項目”。而這種會員卡要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並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備案,“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設立會員卡交易場所從事會員卡交易,不得進行會員卡的炒作”。所以說,消費者向本報投訴的這類會員卡的發行都是違法的,擾亂了經濟秩序。而且,憑此類卡在權益上受到侵害的消費者是不受法律保護的。但劉律師同時也強調,辦法中規定了“發行人和會員應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行使自己的權利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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