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祖母葬禮期間,孫子駕車發生事故致一人死亡,肇事者之父爲此代其賠償被害人家屬5萬餘元。此後,代兒子支付賠款的父親認爲,此事故發生在喪葬期間,故該款應作爲喪葬費由死者子女即其兄弟三人共同承擔,三兄弟由此對簿公堂。東麗區法院審理後認爲,該賠款不屬於喪葬費用,不應由死者家屬承擔。根據法律規定,交通事故的責任者應根據其所負的交通事故責任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據此,法院判決駁回了原告訴求。
張權訴稱,他與另一原告張海、被告張莫系兄弟關係。2003年6月12日,在送其去世的母親火葬途中,其子張南駕車發生事故,致一名3歲男童死亡。張權因此代張南賠償了5萬餘元。張權認爲,這起事故發生在喪葬期間,因此該款應作爲喪葬費由二原告與被告共同承擔。因張海已年邁,故要求其承擔1萬元,剩餘4萬元由張權與張莫各承擔2萬元。由於張權事先支付了此款,所以起訴要求張莫承擔其中的2萬元。
庭審中,張海訴稱,其並未提起訴訟,是張權騙走其身份證,假借其名義起訴的。張權訴稱的5萬餘元,是他的兒子張南從居住地東麗區趕往大港區爲祖母出殯途中發生的交通事故的賠款,此款應由張南個人承擔,張海與張莫不應承擔該費用。
被告張莫亦辯稱,張南發生交通事故致他人死亡,賠款應由其個人承擔,與他人無關,不同意原告訴求。
查明案情後,法院認爲,原告張權騙取張海身份證,並假借張海的名義提起訴訟,該行爲應由張權負責,經法院詢問,張海沒有向張莫提起訴訟的意思表示,故張海不具備原告的主體資格。原告張權訴稱的賠償款是其子張南因交通事故形成的賠償款。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的規定,交通事故的責任者應根據其所負的交通事故責任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被告並非交通事故的責任人,故被告不應承擔該賠償款。雖然事故發生於原、被告母親的喪葬期間,但不屬於喪葬費用,不應由死者家屬承擔。原告張權雖已代張南進行了賠償,其仍無權向被告張莫主張權利。據此,法院作出如上判決。(文中人物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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