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對檢察機關作出決定不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案件具有獲知不捕理由的權利,可以發表意見,案件承辦人應將被害人的意見記錄在案。”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系限制行爲能力的人或者經濟困難無法委託代理人的,可以申請由人民檢察院幫助爲其申請法律援助。”
“被害人認爲其人身、財產權利受到刑事傷害而公安機關沒有立爲刑事案件的,有權要求公安機關複議。被害人不服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的,有權向人民檢察院提出,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理由。”
這是本市北辰區檢察院首創的被害人權利告知書中的部分內容,該告知書力求最大限度地保護被害人的權利。
據起草告知書的負責人楊安介紹,隨着我國法制的健全,刑事訴訟中被告人、嫌疑人的人權得到了前所未有的保障。而與此相反,大量被害人的權利卻被忽視,在很多情況下,被害人連其所受的直接損失都難以追回,甚至由於他們的基本訴求不能得到滿足而再次被傷害,這就使犯罪人和被害人的權益保護失去了平衡。
對此,北辰區檢察院從保障人權的角度出發,力求平衡被害人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作爲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以書面的形式告知被害人案件的相關信息,以及在審查逮捕階段作爲當事人應有的訴訟權利,使刑事訴訟制度更加完善,更能充分維護被害人的權益。
保障被害人權利現行法律需完善
據楊安介紹,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最遲在開庭10日以前送達被告人,卻沒有規定應將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害人,這直接影響到公訴人在法庭上宣讀起訴書後,被告人和被害人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進行陳述的對等性,而在審查逮捕階段更是沒有賦予被害人任何權利。
另外,在刑罰執行階段,法律給予了罪犯可以獲得監外執行、假釋、減刑的機會,而被害人對此卻無任何發表意見的機會,甚至對此毫不知情,這有可能使被害人在心理上再次受到傷害。
與此同時,對於刑事被告人法律援助很多,對被害人的法律援助則很不夠,一定程度上影響了被害人權利的行使。
被害人權利告知書共涉及20項內容,將被害人應具備的權利一一做了說明,不但完善了被害人獲知訴訟信息的權利,還賦予並告知被害人法律援助請求權,建立健全被害人經濟補救制度。
被害人你有如下20項權利
《北辰區檢察院被害人權利告知書》內容如下:××案已進入審查逮捕階段。爲保障你應有的訴訟權利,依據我國刑訴法及相關法律規定,現在依法告知你作爲此案的被害人,在審查逮捕及以後訴訟階段享有以下權利:1、被害人在接受偵查機關、檢察機關的詢問時,有權要求詢問人出示證明文件;對詢問筆錄記載有遺漏或者有差錯的,有權提出補充或者改正;有權自行書寫證言。
2、對於偵查人員、檢察人員、審判人員具有迴避事由的,被害人有權要求其迴避。
3、對於偵查人員、檢察人員、審判人員侵犯被害人的訴訟權利和人身侮辱的行爲,有權提出控告。
4、對於性犯罪的被害人和未成年被害人,司法機關應保護其個人隱私。
5、被害人認爲其人身、財產權利受到刑事傷害而公安機關沒有立爲刑事案件的,有權要求公安機關複議。被害人不服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的,有權向人民檢察院提出,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理由。
6、對偵查機關違法、違規辦案給被害人造成物質損害的,被害人可以向偵查機關提出物質賠償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7、被害人對於用作證據的鑑定結論,有知情的權利和提出申請補充鑑定或者重新鑑定的權利。
8、被害人對檢察機關作出決定不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案件具有獲知不捕理由的權利,可以就不捕發表自己的意見,案件承辦人應將被害人意見記錄在案。
9、被害人對檢察機關作出不批准逮捕的案件有權要求偵查機關提出複議、複覈申請,有權向上一級檢察機關進行申訴。
10、檢察機關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7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兩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1個月。
11、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系限制行爲能力的人或者經濟困難無法委託代理人的,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幫助爲其申請法律援助。
12、被害人對由於被告人犯罪行爲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權利。
13、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附帶民事案件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有權委託訴訟代理人。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隨時委託訴訟代理人。
14、對於刑事自訴案件,被害人有權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訴。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爲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向人民法院起訴。
15、人民檢察院審查公訴案件應當聽取被害人或者其委託人的意見。
16、被害人對於辯護律師未經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許可,並且未經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被害人提供的證人同意,可以拒絕向其提供與本案有關的材料。
17、被害人不服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決定的,可以自收到不起訴決定書7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申請提起公訴;對人民檢察院維持不起訴決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不經申請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18、在開庭審理過程中,經審判長許可,被害人可以向被告人發問,可以對證據和案件情況發表意見並辯論。被害人有權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申請重新鑑定或者勘驗。
19、被害人及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的,自收到判決書後5日內,有權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人民檢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的請求5日內,應當作出是否抗訴的決定並且答覆被害人。
20、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爲有誤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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