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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網消息(記者高博):日前,天津市東麗法院在信訪接待中發現,當事人信訪比例最大的是執行案件,由於執行而引發的信訪有70%是由於當事人對法院執行工作的進程和難度缺乏必要的瞭解所致。因此,從2006年4月開始,該院實行案件執行進程告知制度。
據介紹,在執行案件立案後,案件承辦人應當及時以書面形式向當事人告知立案時間、案號、有關執行的相關法律規定、案件承辦人的姓名。立案後兩個月內沒有執行完畢的案件,在兩月期限屆滿前,執行人員應當填寫並向當事入送達案件執行進程告知書,以書面形式向當事人通報立案後採取的執行措施、案件未能執結的原因、下一步將要採取的具體措施。向當事人徵詢對執行工作的意見和建議。徵求當事人對前一階段執行工作的意見和好的建議,以便在下一步的工作中加以改進。這項制度的實施,不僅提高了執行工作的透明度,而且減輕了信訪工作的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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