爲了妥善處理勞動爭議,減少勞動爭議發生,勞動部門將《關於勞動爭議處理若干問題解答意見(七)》於近日向社會公佈。對涉及勞動爭議處理的19個問題,作出解答。
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臨時勞動協議是否支付經濟補償金?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終止臨時勞動協議是否支付就業補助金?
答: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臨時勞動協議的,按協議約定條款執行;終止臨時勞動協議的,不支付就業補助金。
二、勞動者申請減免仲裁費,應什麼時間提出?如何減免?
答:勞動者自接到受理通知書之日起五日內,向受理案件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准,可減免仲裁費。
1、本人或家庭成員享受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2、用人單位拖欠勞動者工資一年以上的;
3、法律、法規有規定的。
三、勞動者申請補繳醫療保險費的爭議,是否受理?如何處理?
答:應當受理。因用人單位原因使勞動者不能享受醫療保險待遇的,應由用人單位承擔。
四、勞動者與分公司、駐津辦事處等非法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申請仲裁如何確定被訴人?
答:應當列主管分公司、駐津辦事處的法人單位爲被訴人,金融機構除外。
五、《關於保守商業祕密協議、支付違約金和就業補助金等有關勞動合同問題的通知》第二條經濟補償金月標準如何確定?
答:經濟補償金月標準按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前十二個月職工本人平均工資確定。
六、上年度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未發佈前,如何確定就業補助金下限基數標準?
答:上年度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未發佈前,就業補助金下限標準按已發佈的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爲依據,在此基礎上參照每年市職工月平均工資增長幅度予以裁決。
七、勞動爭議仲裁期間,當事人應何時提交證據?
答:當事人應在庭審辯論前向仲裁庭提交有關證據,仲裁庭認爲需要庭後補證的,應自仲裁庭提出補證之日起五日內提供。
八、已辦理退休手續的人員在用人單位從事有報酬勞動,發生爭議的是否受理?
答:已辦理退休手續並與用人單位簽有協議的人員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可以受理,按雙方協議約定處理。
九、集體爭議審理過程中,部分申訴人申請撤訴如何處理?
答:部分申訴人申請撤訴的,應按撤訴處理。其餘申訴人符合集體爭議受理條件的,仍按集體爭議處理;不符合集體爭議受理條件的,按個人勞動爭議分別處理。
十、勞動爭議審理期間增加或變更申訴請求如何處理?
答:申訴人可以在第一次勞動仲裁庭庭審調查前增加或變更申訴請求。以後再有增加或變更申訴請求的另案處理。
十一、當事人開庭遲到,如何處理?
答:無正當理由,未經仲裁庭許可,開庭30分鐘之後未到庭,視爲缺席。
十二、用人單位在崗職工在取保候審期間,勞動關係及報酬如何處理?
答:用人單位可以按勞動合同約定的崗位安排工作,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的,應按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確實無法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支付生活費。生活費標準不能低於天津市最低工資標準的80%。
十三、職工工傷住院期間伙食補助費標準如何確定?
答: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按照本單位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發給住院伙食補助費;如用人單位無規定的,可參照本市財政部門制定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執行。用人單位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過低,勞動仲裁部門可參照本市財政部門制定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進行裁決。
十四、用人單位拖延或不爲勞動者辦理工傷保險醫療費報銷手續的,勞動者申請仲裁是否受理?如何處理?
答:應當受理。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可以裁決用人單位在一定期限內爲勞動者辦理工傷醫療費報銷手續。
十五、因集中供熱採暖補助費發生爭議,是否受理?
答:因集中供熱採暖補助費發生的爭議不屬於勞動爭議仲裁受理範圍,不予受理。
十六、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涉及死亡職工權益的勞動爭議案件時,應如何確定當事人?
答:死亡職工有法定代理人的,由其法定代理人蔘加仲裁活動,死亡職工沒有法定代理人,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爲死亡職工指定代理人。
十七、連續性拖欠工資、社會保險費引起的勞動爭議,仲裁時效如何掌握?
答:自當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60天之內申請仲裁。《關於印發〈關於勞動爭議若干問題解答意見(五)〉的通知》中第十二條同時廢止。
十八、在勞動爭議仲裁案件仲裁期間,律師能否查閱案卷?
答: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許可,律師可以查閱案卷,但不允許複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予開具證明。
十九、人民法院關於勞動爭議處理的有關規定,能否作爲勞動爭議仲裁的依據?
答:可以作爲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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