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464號
現公佈《中華人民共和國菸葉稅暫行條例》,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總理 溫家寶
二○○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菸葉稅暫行條例
第一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收購菸葉的單位爲菸葉稅的納稅人。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繳納菸葉稅。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菸葉,是指晾曬菸葉、烤煙葉。
第三條菸葉稅的應納稅額按照納稅人收購菸葉的收購金額和本條例第四條規定的稅率計算。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爲:
應納稅額=菸葉收購金額×稅率
應納稅額以人民幣計算。
第四條菸葉稅實行比例稅率,稅率爲20%。
菸葉稅稅率的調整,由國務院決定。
第五條菸葉稅由地方稅務機關征收。
第六條納稅人收購菸葉,應當向菸葉收購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第七條菸葉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爲納稅人收購菸葉的當天。
第八條納稅人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申報納稅。具體納稅期限由主管稅務機關覈定。
第九條菸葉稅的徵收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本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本條例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國務院有關負責人:開徵菸葉稅不增加農民負擔
《菸葉稅暫行條例》近日頒佈並實施。國務院法制辦、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負責人就此回答記者提問時明確指出,開徵菸葉稅不會增加農民的負擔。這主要是因爲,原菸葉特產農業稅是在菸葉收購環節由菸草收購公司繳納的,這次改徵菸葉稅以後,納稅人、納稅環節、計稅依據等都保持了原菸葉特產農業稅的規定不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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