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桂林市一醫院以推行“母乳餵養”爲由,不準因剖腹產而無乳汁的母親對其新生兒餵奶粉,致使新生兒“捱餓”導致腦癱。桂林市中級人民法院日前以醫院“對其餵養的監測存在欠缺”和對新生兒“不良後果負有輕微責任”等作出一審判決,判決醫院賠償原告因腦癱造成的經濟損失30多萬元的20%即6.1萬餘元,並賠償精神撫慰金2萬元。
1998年8月12日,桂林市民曾某在當地一家醫院剖腹產生下兒子李秉衡。因產後無乳汁,夫婦二人見兒子餓得直哭,便想衝奶粉喂他。但當時醫院正在推行對嬰兒實行純母乳餵養,護士制止了他們的這一舉動。
據曾某介紹,兒子生下後,經醫院檢查各項體徵均正常,只是她因剖腹產而無乳汁。孩子出生3天,除了喂白開水,沒有得到任何營養。8月15日,孩子臉色青紫被送往新生兒科搶救,診斷爲低血糖症、新生兒驚厥、腦積水等。經9天的治療,醫院認爲“患兒發育正常”,可以出院。但曾某夫婦認爲兒子出現低血糖等症系醫院嚴禁給嬰兒餵食物所致,遂向醫院遞交了一份《男嬰捱餓致病經過》,要求全免新生兒住院治療費及今後相關醫療費用。
同年11月4日,曾某夫婦作爲乙方與醫院簽訂了一份《關於曾某的嬰兒醫療事宜協議書》,併到公證機關進行了公證。協議說,“由於家屬對初乳哺餵嬰兒理解有誤,故配合餵養欠佳,造成嬰兒兩天餵養不足,後轉新生兒科治療完全康復。經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甲方醫護人員在醫療過程中無失誤,不屬醫療事故;甲方考慮曾某爲下崗工人,家庭經濟拮据,給予一次性慰問費3500元,乙方不再向甲方提出任何費用及其他要求;嬰兒經體檢及觀察正常,以後若發生病痛與院方無關,甲方不再負任何責任,乙方不得再向對方提出任何要求和向上級部門上訴。”
但意想不到的是,從1999年元月開始,曾某夫婦發現兒子經常出現上肢頻繁打顫,夢中驚跳。他們抱着兒子又來到這家醫院診治,醫生說是缺鈣,但孩子補鈣後症狀卻更厲害。後經多項檢查,兒子被診斷爲“嬰兒痙攣症、腦萎縮”。據有關兒科專家介紹,這種病症可致患兒腦癱,原因是嬰兒初生時捱餓致低血糖所致。曾某夫婦因此認爲,兒子出生時是健康的,是因爲醫院機械推行純母乳餵養政策,不準喂其他食物,使兒子捱餓導致腦癱的。
經諮詢律師,曾某夫婦得知要追究醫院責任,首先要撤銷那份與醫院簽下的《協議書》。1999年8月25日,曾某夫婦向桂林市象山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協議書》無效。但法院認爲,《協議書》系雙方協商一致簽訂的,並得到了公證機關的認定,具有法律效力,駁回了他們的請求。曾某夫婦不服,提起上訴,但終審他們再次敗訴。
曾某夫婦一直認爲醫院改動了當初的病歷,但苦於沒有證據。終審敗訴後,他們向桂林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並申請對原病歷證據保全和對病歷字跡、書寫時間進行鑑定。
2004年4月20日,重慶市一家權威機構出具了有法律效力的鑑定書。鑑定書認定,1998年8月12日即曾某夫婦兒子出生當日的病歷記錄中,“值班夜查房,囑多餵養嬰兒,如實在無乳汁,可喂葡萄糖水或奶粉”字跡與整頁病歷不是同一時間書寫,且相隔半年以上。據此,2004年6月1日,桂林市中級人民法院以醫院與曾某夫婦簽訂的《協議書》剝奪了患方的申訴權爲由,判決《協議書》無效。
2005年11月,曾某夫婦以兒子李秉衡的法定代理人身份向桂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人身損害賠償訴訟,以醫院機械執行純母乳餵養,禁止他們給兒子喂其他食物,導致兒子患上腦癱,並擅自修改、僞造原始病歷爲由,要求醫院賠償醫療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撫慰金等經濟損失共計140餘萬元。
2006年4月30日,桂林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爲,醫院在李秉衡有臍帶繞頸情況下未作臍帶長短和性狀記錄,對其餵養的監測存在欠缺,因此對李秉衡的不良後果負有輕微責任。據此判決醫院賠償原告因腦癱造成的經濟損失30多萬元的20%即6.1萬餘元,並賠償精神撫慰金2萬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