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導班子及領導幹部職數沒有空缺的,不得啓動幹部選任程序
-未經民主推薦的幹部,不得確定爲考察對象
-對在醞釀及徵求意見時意見分歧較大的幹部,不得急於提交會議討論
-考察對象有關舉報問題未經查覈的,不得作爲擬任人選
-擬提拔人選未徵求紀檢監察機關意見的,不得提交黨委(黨組)會議討論
-未按規定討論或徵求意見的幹部任免事項,不得強行表決
-按規定應報上級組織部門審覈的幹部,不得擅自任用
-對在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搞非組織活動的幹部,不得提拔使用
-幹部選拔任用中各環節的情況必須如實記錄,不得缺項漏記
-對違反選人用人規定的行爲要嚴肅查處,不得包庇袒護
記者昨日(25日)從省委組織部獲悉,爲確保即將開始的換屆工作順利進行,廣東將進一步規範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營造風清氣正的換屆環境,防止選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風和“帶病提拔”等問題,省委組織部對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作出了十項規定。
一、領導班子及領導幹部職數沒有空缺的,不得啓動幹部選任程序。黨委(黨組)及組織(人事)部門應嚴格執行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職數配備的有關規定,不得超職數配備。
二、未經民主推薦的幹部,不得確定爲考察對象。民主推薦應嚴格按有關規定進行會議投票推薦和個別談話推薦。考察對象必須由黨委(黨組)或組織(人事)部門在民主推薦基礎上集體討論確定。
三、對在醞釀及徵求意見時意見分歧較大的幹部,不得急於提交會議討論。黨委(黨組)會議討論決定幹部任免事項前,要按規定進行充分醞釀。雙重管理幹部的任免,主管方要按規定徵求協管方的意見。
四、考察對象有關舉報問題未經查覈的,不得作爲擬任人選。考察對象確定之後,應由幹部監督部門向幹部監督聯席會議成員單位徵集監督信息。沒有幹部監督部門的單位,應由組織(人事)部門向紀檢監察機關征集監督信息。對舉報線索清晰、情節嚴重的問題,要結合考察工作進行調查瞭解,必要時要進行專項調查或審計。調查覈實情況應如實向黨委(黨組)彙報。
五、擬提拔人選未徵求紀檢監察機關意見的,不得提交黨委(黨組)會議討論。擬提拔人選在提交黨委(黨組)會議討論決定前,須按規定書面徵求同級紀檢監察機關的意見。
六、未按規定討論或徵求意見的幹部任免事項,不得強行表決。黨委(黨組)討論決定幹部任免事項,必須有2/3以上的成員到會,以應到會成員超過半數同意形成決定。組織(人事)部門介紹情況不清楚的不討論,討論不充分或有重大意見分歧的不表決。需由常委會、全委會票決或在常委會決定前需徵求全委會成員意見的擬任人選和推薦人選,要嚴格按規定辦理。
七、按規定應報上級組織部門審覈的幹部,不得擅自任用。幹部破格或越級提拔,領導幹部親屬及身邊工作人員提拔,以及犯錯誤幹部受處理後第一次提拔,組織(人事)部門在提交黨委(黨組)討論決定前,應事先與上級組織部門溝通;黨委(黨組)會議決定後,要按有關規定和程序報上級組織部門審覈。
八、對在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搞非組織活動的幹部,不得提拔使用。對採取宴請、送錢送物等手段拉票賄選、“跑官要官”和參與“買官賣官”的幹部,不得列爲考察對象,已列入考察對象的要及時取消;已經提拔的要從領導崗位上撤下來;已構成違紀違法的,要依法依紀查處;未構成黨紀政紀處分的,要批評教育,一年內不得提拔使用。
九、幹部選拔任用中各環節的情況必須如實記錄,不得缺項漏記。選拔任用工作中民主推薦及考察對象的確定,組織考察及舉報問題的查覈,醞釀及徵求有關方面的意見,黨委(黨組)及組織(人事)部門討論幹部任免的事項,任職公示及有關情況,必須如實記錄,歸檔備查。
十、對違反選人用人規定的行爲要嚴肅查處,不得包庇袒護。對違反《幹部任用條例》問題的調查覈實,原則上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實行分級負責。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對責成下級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瞭解調查處理的問題,必要時可派出督查組進行督查。凡因包庇袒護造成本地本部門用人失察失當、不正之風和腐敗現象嚴重、幹部羣衆反映強烈的,要追究黨委(黨組)主要領導和分管領導的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