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國企業務員大肆變賣公司手機230部(價值47萬餘元),並將贓款用於賭博揮霍,後逃至緬甸。這名男子最終被緬甸警方抓獲並移交我方處理。本市和平區人民法院日前經審理,一審以貪污罪判處該業務員有期徒刑12年,並處罰金5萬元。
家住北京豐臺區的黃某是一名國企工作人員,任職於本市某科貿公司。2004年2月至5月間,黃某利用其在公司負責發貨、結款的職務便利,先後從公司提取手機230部,價值47萬餘元。黃某將230部手機予以變賣,並將贓款用於賭博揮霍。後黃某逃往緬甸。2005年7月26日,緬甸警方將黃某抓獲,並將黃某移交我國警方歸案。
被告人黃某身爲國家工作人員,爲滿足私慾,利用職務便利,侵吞鉅額國有資產,且將贓款揮霍,無力退賠,給國家造成重大損失,應酌情從重處罰。據此,法院作出如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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