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任縣李國軍死後,留下一張200萬元的存款單,其家屬在去取款時與銀行發生爭議。銀行先是以底賬丟失拒絕兌付,後又指出這張存單是僞造的,涉嫌金融詐騙。因爲這筆存款,先後引發了一起民事糾紛和一起刑事案件。目前此案即將進入二審。
死者身後遺留200萬元存款,家屬取款遭拒
李國軍是河北省任縣人,1995年辭職下海經商。此後不久,李國軍一家人搬到河南省濮陽市。2000年9月,李國軍因心肌梗死病故。
2001年8月,李國軍的妻子崔秀蘭在整理遺物時發現了一張存款單,這張存單爲定額存款,存期從1999年12月26日至2002年12月25日,金額200萬元,上面寫着存款人李國軍。於是,崔秀蘭委託李國軍的弟弟李國林到中國建設銀行邢臺分行任縣支行辦理取款業務。
讓李國林和崔秀蘭吃驚的是,建行任縣支行不承認這張存款單,其主要理由是負責保存這張存單的建行任縣支行原房地產信貸部主任王某因涉嫌職務犯罪於1999年4月在逃,造成底賬沒有記載,所以不能支取。李國林認爲,存單上註明建行任縣支行辦理的業務,銀行不能因爲存單無底賬就拒絕兌付。
雙方因爲200萬元存款的真實性問題發生爭議。2002年10月,建設銀行任縣支行以涉嫌金融詐騙爲由向邢臺市公安局報案,李國林因涉嫌金融憑證詐騙罪被任縣公安局刑事拘留。經當地警方偵查後認定證據不足,沒有立案,李國林被釋放。
法院判決銀行兌付存款
2002年11月,李國林和律師受委託後代理李榮明、劉桂芹、崔秀蘭及兩個子女(李國軍第一順序繼承人)將建行任縣支行訴至邢臺市中級人民法院,要求支取該存單存入的200萬元存款及利息。
被告辯稱,該行有一本50張定期整存整取儲蓄存單已丟失,其中包括原告訴訟的存單。但崔秀蘭認爲,存單沒有底賬是建行任縣支行內部管理混亂造成的,不能讓儲戶承擔損失。
法院查明,在已丟失的存單中,已經有4家單位在沒有記載儲蓄底賬情況下通過訴訟主張了權利,討回了鉅額存款。邢臺市中級法院認爲,因建行任縣支行舉不出有效證據,應承擔兌付義務。2002年4月25日,邢臺市中級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令200萬元存單真實有效,建行任縣支行應向原告兌付存款本金200萬元及利息。
建行任縣支行不服一審判決,向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2003年6月26日,河北省高院作出終審判決:維持原判。
一起金融詐騙捲入,法院中止執行
在民事訴訟期間,建行任縣支行一直堅持存單系僞造,拒絕執行兩審法院判決,李國林代爲其親屬申請強制執行。就在此期間,200萬元遺物存款發生了戲劇性的變化。
徐賀申,原建行任縣支行辛店分理處主任,因涉嫌金融詐騙於2003年9月被任縣公安局、檢察院拘留逮捕。任縣警方認爲,徐賀申與李國林是戰友關係,李國軍的200萬元存單系兩人僞造詐騙。邢臺市中級法院根據當地警方申請,中止了已經生效的民事判決的執行。李國林因同案被任縣檢察院批捕。據當地警方稱,李國林在逃,2006年1月被警方抓獲。
這樣,這張200萬元存單開始有了第二個敘述版本。
2005年5月31日,任縣法院一審判決,徐賀申犯金融憑證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並處罰金10萬元。徐賀申不服,上訴至邢臺市中級法院。同年11月15日,邢臺市中級法院撤銷一審刑事判決,發回重審。2006年3月中旬,任縣法院開庭審理此案,記者旁聽了整個庭審過程。
據任縣檢察院指控,1997年春,原建行任縣支行房地產信貸部主任王某,爲了拉存款,讓辛店分理處職工胡某交給徐賀申10張空白存單,存單上已加蓋儲蓄專用章及儲蓄員手章。徐拉存款用去9張,餘下一張一直未交回。
記者注意到一個細節,王某、胡某和徐賀申在交接這些存單中沒有辦理任何接收憑據。
據任縣檢察院指控,2001年,徐賀申和其戰友李國林預謀,利用該存單進行詐騙錢款,涉案的200萬元存單是徐賀申親自填寫的。
徐賀申當庭否認公訴人所有指控,稱從沒有收到過10張存單。李國林說,存單是從其嫂子手裏拿到,公訴人的指控沒有任何根據。
律師指出本案涉嫌刑訊逼供
現在的關鍵在於存單是否由徐賀申所寫。2003年9月10日,任縣公安局委託公安部對該200萬元存單進行鑑定,公安部檢驗意見書認爲:檢材上的可疑字跡和樣本上徐賀申字跡傾向是同一個人所寫。徐賀申不服司法鑑定,委託司法部重新鑑定。2005年4月27日,司法部司法鑑定中心又對該存單作出鑑定結論:根據目前樣本,不能排除檢材上填寫的字跡是徐賀申所寫。
檢察院認爲,兩份鑑定書是關鍵證據,都沒有排除徐賀申的犯罪事實。而徐賀申的委託代理人李坤認爲,兩份司法鑑定都是“疑似”存單系徐賀申僞造,而不是直接認定,不能作爲定罪的直接證據。
李國林的代理律師認爲,本案至少還有兩個疑點。一是檢察機關認定徐賀申有罪的主要證據是根據徐賀申的供述,但是有證據證明徐賀申在警方偵查期間曾被刑訊逼供。他認爲,徐賀申對本案同一問題的供述在細節上存在重大沖突和矛盾,體現了刑訊逼供情況下所形成的口供的特點。
徐賀申的代理律師指出,檢察院指控徐賀申曾收到過10張存單,辦理了9張,留下一張造假,但是檢察機關從沒有出具徐賀申曾經辦理過9張存單的任何證據,這也是本案的一大疑點。
2006年4月6日,任縣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徐賀申和李國林犯金融憑證詐騙罪,各判處有期徒刑8年,並處罰金10萬元。目前,徐賀申、李國林二人已上訴至邢臺市中級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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